枣庄启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申报

2020-02-21 来源: 大众网·海报新闻 作者: 袁鹏

  大众网·海报新闻枣庄2月20日讯(记者 袁鹏)19日,枣庄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的通告》。

  按照要求,需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于2020年2月29日前,采取网上申报、传真或邮递申报表等方式,主动向辖区消防部门办理申报登记。

  延伸阅读:

  山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

  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科学、合理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全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出以下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

  3、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饭店);

  4、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5、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含酒吧、茶社、咖啡厅);

  (4)网吧、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足疗、美容美发美体、棋牌室、健身俱乐部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福利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或师生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报社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

  2、城镇的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4、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5、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同一工时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省属、部属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1、3A级以上的旅游景区;

  2、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

  一、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会堂、展览馆以及综合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客房、会议、展览等3个以上项目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经营地下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歌舞娱乐放映游艺项目的公共建筑使用单位,地下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

  三、床位数超过200个的宾馆、饭店、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床位数超过1000个的寄宿制学校,座位数超过3万个的体育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四、单个厂房或者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且同一工时用工人数超过100人的从事纺织、鞋帽、玩具、食品、药品、电子、家具等产品生产、加工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五、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广播电视楼、财贸金融楼等的使用单位;

  六、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和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收藏全国或者省重点保护文物的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七、设计规模中型以上甲、乙类易燃气体或者液体的生产企业,总容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液体或者总容量超过1000立方米的液化烃储存企业,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甲、乙类可燃固体、可燃纤维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3级以上重大危险源企业;

  八、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列入火灾高危单位管理的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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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张敏

责任编辑:刘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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