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枣庄电梯安全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2019-06-12 来源: 大众网·海报新闻 作者:

  大众网·海报新闻枣庄6月10日讯(见习记者 武甜莹) 近日,枣庄市司法局将《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电子邮件和信函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据了解,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市政府起草了《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明确规定了枣庄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通过梳理发现,在选型配置上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使用需求以及功能要求,对电梯安装、运行所涉及的建筑结构进行合理设计,采购电梯的选型、配置、数量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满足消防、无障碍通行等要求。同时,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备品备件,以及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协助开展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不得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限制电梯运行的技术障碍。

  其中,《条例》还对广大市民关心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做了相关规定,“对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应当遵循业主自愿、政府引导、保障安全的原则。既有住宅经鉴定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方可申请加装电梯”。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明确规定: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未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电梯选型、配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电梯生产单位设置技术障碍致使电梯发生周期性、重复性停梯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改造单位未按规定更换电梯产品铭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电梯安装单位移装电梯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反馈意见发送至zzsfzb@163.com,也可以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枣庄市司法局(地址:枣庄市武夷山路司法局812室,邮编:2778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字样),截止时间为2019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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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张敏

责任编辑:马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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