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019枣庄继续实行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

2017-06-04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大众网枣庄6月4日讯 近日,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在全市继续实行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17—2019年枣庄继续实行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同时,枣庄修订了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新增全年一次性奖励,PM2.5、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区(市),市级将分别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

  《通知》从生态补偿的原则和内容,新增全年一次性奖励,考核方式和依据,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使用和管理等四个方面对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进行了规定。

  《通知》称,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刚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区(市)、枣庄高新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和当季度重污染天气天数,以及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的季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

  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 12 万元/(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以百分点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 3 万元/百分点。

  新增全年一次性奖励。PM2.5、PM10 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区(市),市级分别一次性给予 80 万元奖励;NO2、SO2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一级标准的区(市),市级分别一次性给予 40 万元、25 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在下达考核年度第四季度生态补偿资金时一并清算。

  本《通知》自5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 年3月31日。

  延伸阅读:

  枣庄市修订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 有这些变化

  近日,枣庄市修订了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2017—2019年在全市继续实行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以下简称“生态补偿”)。

  一是提高了补偿资金系数。为进一步调动各区(市)、枣庄高新区深入治理大气污染的积极性,修订后的办法将PM2.5、PM10、SO2、NO2四项污染物生态补偿资金系数由8万/(微克/立方米)调整为12万/(微克/立方米)。

  二是新增“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考核指标。为进一步增加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将“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作为一项生态补偿考核指标,每改善(恶化)1个百分点,市对各区(市)补偿(上收)3万元。

  三是新增全年一次性奖励内容。PM2.5、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区(市),市级分别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NO2、SO2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一级标准的区(市),市级分别一次性给予40万元、25万元奖励。

  四是增加对市级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项目的补偿。此次修改后,市财政从2017年起,统筹省、市、区三级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纳入市级生态补偿资金,用于市本级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和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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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张敏

责任编辑:马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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