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有补助 每人每月80元

2017-09-01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孟令洋

  大众网枣庄8月31日讯(记者 孟令洋)日前,枣庄市卫计委、枣庄市财政局、枣庄市人社局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奖励扶助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9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枣庄市户籍的其他城镇居民可获得每人每月80元的补助,按照年度发放。

  2016年1月22日公布施行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 (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 ”。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在全市落实这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

  《通知》规定,凡是城镇居民中在机关、事业组织及企业办理退休以外的其他独生子女父母均可获得补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领取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枣庄市户籍的其他城镇居民;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生育且为独生子女父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通知》明确指出,对2016年1月22日后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奖励范围。已领取退休计划生育一次性补贴、30%一次性养老补助或已享受农村奖扶、特扶政策的,不再重复发放。原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改制等原因离开原企业以个人身份参保办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可参照执行。破产终结企业职工2016年1月22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及2016年1月21日(含21日)前办理退休未及时申报的独生子女父母参照执行。民营、私营等企业办理退休手续无法享受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人员参照执行。

  大众网记者了解到,符合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条件的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发放。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照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直至本人亡故。奖励扶助金自2016年1月22日起开始计算,超过60周岁的人员以2016年度为起始发放年度,未满60周岁的人员以首次申报年度为起始发放年度,按照年度发放。奖励扶助金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发放过程中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对不落实补助政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把关不严的单位进行通报,对骗取补助金的申报人取消其补助资格,依法追回补助金并在网站公示。

  相关阅读:申请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所需材料

  符合“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本人和配偶及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索引页信息、户主页、家庭成员页,孩子与父母不在一起的要提供孩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属于失业后在人社部门挂档办理退休的人员还需提供:退休审批表、退休金核定表、退休证;无业等人员还需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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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张敏

责任编辑:刘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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