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发布

2022-11-25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袁鹏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李可欣 枣庄报道

  11月24日,枣庄市举行《枣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会上介绍了《条例》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以及特色,并通过枣庄市人大常委会设计制作的《枣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微动漫对《条例》进行了深入解读。

  枣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恒、枣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力、枣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郭继存、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刘中波、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周慧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枣庄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张磊主持发布会。

  发布会上,孙恒介绍道,《条例》的出台和颁布实施,标志着枣庄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是有利于提升社会各界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视度。《条例》的制定出台展示了枣庄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提振了企业信心,稳定了市场预期。将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以及各方面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视程度,在全社会营造“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人人参与优化营商环境”的浓厚氛围。

  二是有利于促进枣庄市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一系列新的有效制度供给有利于破解枣庄市营商环境中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提高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枣庄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是有利于提升枣庄市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条例》把枣庄市优化营商环境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固定下来、规范起来,上升为法规制度,充分发挥了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将为枣庄市“工业强市、产业兴市”战略实施和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条例》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快“工业强市、产业兴市”战略实施为目标,坚持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优化政务服务、强化公正监管为突破口,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条例》包括总则、市场环境、政务服务、法治环境、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五十五条,其中“市场环境”、“政务服务”、“法治环境”是三个主要章节。“市场环境”一章主要对市场准入、企业开办、生产经营、退出等重点环节进行规范,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务服务”一章主要对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作出规定;“法治环境”一章以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为目标,主要对规范行政执法、强化监督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有关《条例》的特色,孙恒从四个方面进行了介绍,首先是聚焦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和提升融资便利度,全面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一是精简了企业开办流程。实施一企(户)一档一码,新开办企业营业执照申领、社保登记等事项实行一网填报、合并申请、一次办理,优化了办理流程,压减了办理时限。二是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了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管理。三是对依法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涉企保证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取。四是完善了枣庄市的融资担保体系,促进市场主体融资便利化。要求各区(市)人民政府通过组建本级融资担保机构等方式完成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拓宽可用作抵(质)押物的范围,合理确定抵(质)押物的价值,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同时,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在授信中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切实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

  其次,优化了政务服务,打造出高效便民的政务服务体系。《条例》对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水平作了规定,要求市、区(市)设立统一的政务服务中心,镇、街道设立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设立便民服务站,推动建设集智慧办事、宣教互动、公益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现代政务综合体。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应当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办理。为擦亮“枣办好”政务服务品牌,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推行“午间不断档·全年不打烊”服务,以错时、延时、预约服务,推进政务服务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智能办,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业务帮办、上门服务等个性化服务。公布“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优化办事流程,精简办事环节,实现当场办结、一次办结。

  三是创新了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对不同信用状况的市场主体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提升监管的精准度和有效性。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以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全面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最后,《条例》畅通了企业诉求反馈渠道,健全市场主体权益保障机制。《条例》规定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构建“企呼枣(早)应、接诉即办”平台,受理企业和群众反映营商环境方面的问题和投诉举报,并明确了办理时限。为最大限度保护市场主体权益,规定了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有多种行政措施可供选择时,应当依法采用对市场主体权益影响最小的行政措施,并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明确了不予处罚的情形。《条例》规定市、区(市)人大常委会应当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方式加强监督,促进法规的正确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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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袁鹏

责任编辑:张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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