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枣庄新闻
新闻搜索
 
枣庄市中区一大学生酒店打工被啤酒炸伤
  来源:    日期: 2008-07-23     
发表评论】【打印本稿【收藏本页】

    大众网枣庄7月23日讯(通讯员 孙竹梅 曹利君报道) 大学生李某暑假打工期间,被搬运的啤酒炸伤眼部,父亲与该啤酒公司协商签订协议后公司未履行协议。近日,李某将啤酒公司诉上法庭,市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付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其它各项费用共计14万余元。
    原来,李某系在校大学生,2007年7月放暑假到某酒店帮忙,当他搬来某公司生产的一箱啤酒准备开启时,啤酒瓶突然发生爆炸,将李某的左眼和眼睑炸伤。
李某被送到当地医院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16422.78元。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的伤残程度鉴定,左上睑可见2.7×0.2cm愈合疤痕;左眼视物模糊,矫正视力0.12,李某构成七级伤残。
    事后,李某父亲与某啤酒公司协商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啤酒公司赔付李某各项费用共计76510元。此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双方签字有效,但协议签订后某啤酒公司未履行该协议。
    2008年5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协议无效,同时啤酒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残具费等共计163120.78元。
    根据法律规定该案应由啤酒瓶生产者及被告啤酒有限公司就法律规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啤酒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存有免责事由,故被告啤酒有限公司应对因啤酒瓶爆炸致原告眼睛受伤所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李某系1987年8月出生,至2007年8月李某父亲与某啤酒公司签订协议时已年满18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李某父亲在没有其授权的情况下与某啤酒公司签订的协议,为效力待定协议,事后该协议未得到李某的追认,故该协议对李某不发生效力。某啤酒公司明知李某已年满18周岁,没有证据证明李某的父亲具有代为李某处理此事的权利,而与其父签订协议,从而导致协议无效。
    考虑到李某正值青年,所受到的损害对其成长,将来就业、择偶都带来不言而喻严重的消极影响。再者,某啤酒公司系法人组织,市中区人民对李某要求的可酌情支持30000元,判决某啤酒公司支付给李某含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41123.18元。

 
 

编辑:枣庄大众网

发表评论】   【打印本稿】   【收藏本页】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 上一篇:
>> 下一篇:
枣庄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枣庄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枣庄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枣庄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枣庄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枣庄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枣庄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枣庄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