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将实行环境违法有奖举报 最高奖10000元

2017-03-2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孟令洋

  大众网滕州3月20日讯(记者 孟令洋)20日,滕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了关于《滕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滕州将实行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最高奖励达10000元。有奖举报受理电话:5522369;政务微博:@滕州环保。

  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滕州市环境保护局代市政府起草了《滕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滕州将实行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有奖举报受理电话:5522369;政务微博:@滕州环保。

  《规定》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公众)都有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权利。环保系统及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责任部门的干部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举报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本规定。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函、来访、网络等形式实名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也可以匿名举报。匿名举报人可编写一组六位数的密码并告知受理部门,以便领取奖金时核对。信函举报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有奖举报”字样。

  举报人应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如照片和录像等;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并由受理部门登记。

  对于有关环境违法行为,经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调查核实,举报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后,给予相应奖励,奖励金额从500元到10000元不等。

  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一次有效举报中查实举报对象具有多种环境违法行为的,以最高的单项奖励金额为准,不累积奖励。举报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保障,列入环保部门预算。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财经规定,确保专款专用。

  环保部门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必须予以保密。举报人举报的案件经查证属谎报或恶意举报,且严重扰乱公务的,环保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滕州市环保局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受理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转办或及时查处的,或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举报人可向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申告,也可向检察机关反映。

  《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和信函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26日。电子邮件:fzb5536501@163.com。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滕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滕州市北辛中路市政务中心,邮编:277599,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滕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规定(试行)征求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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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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