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举报这17种环境违法行为 可获现金奖励

2017-03-2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孟令洋

  大众网滕州3月20日讯(记者 孟令洋)20日,滕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了关于《滕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滕州有奖举报17种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受理电话:5522369;政务微博:@滕州环保。

  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滕州市环境保护局代市政府起草了《滕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滕州将实行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有奖举报受理电话:5522369;政务微博:@滕州环保。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经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调查核实,举报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后,给予相应奖励:

  1.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奖励500元;

  2.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或者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或者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奖励500元;

  3.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奖励500元;

  4.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奖励500元;

  5.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奖励500元;

  6.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或者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或者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奖励500元;

  7.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或者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或者在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奖励500元;

  8.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工业项目的,奖励800元;

  9.违法开山采石的,奖励800元;

  10.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或者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奖励800元;

  11.限期治理企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产治理后擅自恢复生产超标排污的,奖励800元;

  12.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或者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或者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接受产生严重污染生产设备的,奖励800元;

  13.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奖励1000元;

  14.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奖励1000元;

  15.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无证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处置的,奖励1000元;

  16.未经批准擅自处置、丢弃放射源,或者擅自处置、丢弃放射性废物、废液的,奖励1000元;

  17.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奖励2000元。

  在前款奖励基础上,环境违法行为被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当事人被行政拘留的,再奖励举报人3000元;被认定属严重污染构成刑事犯罪的,再奖励举报人10000元;对有特殊贡献,及时报告环境污染事故、有效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再奖励举报人10000元。

  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一次有效举报中查实举报对象具有多种环境违法行为的,以最高的单项奖励金额为准,不累积奖励。举报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保障,列入环保部门预算。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财经规定,确保专款专用。   

  《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和信函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26日。电子邮件:fzb5536501@163.com。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滕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滕州市北辛中路市政务中心,邮编:277599,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滕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规定(试行)征求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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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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