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交警公布违法驾驶人和主体责任不落实运输企业名单

2017-03-3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孙姝华

  大众网枣庄3月30日讯(记者 孙姝华)30日,记者从枣庄市交巡警支队获悉,为了进一步扩大宣传阵势,营造全市严打渣土车严重违法和货车超限超载专项行动社会氛围,强化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增强全民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抵制交通违法意识,共同遏制严重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枣庄市交巡警支队面向社会公布了第一批14名严重违法驾驶人和4家主体责任不落实运输企业名单。

  从通报的主体责任不落实运输企业名单中记者了解到,市中区3家运输企业上榜,峄城区1家。货车严重违法驾驶人多是因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改型、安全设施不全、未粘贴反光标被通报。

主体责任不落实运输企业名单

  据悉,3月16日,枣庄市“筑梦坦途”一号行动首战查扣涉嫌违法渣土车、大货车102辆,相关违法行为的证据调查及处罚工作正在进行。截至目前,已对非法改装货车恢复原状36辆,并予以处罚,对其中非法改装且超载100%的28辆货车予以卸货。同时,将违法车辆信息推送至车籍所在地交通部门督促做好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运输企业和运货场所经营者处罚工作。向市政府提报需要深度追责的12家运输公司和19辆超载货车信息,逐步开展20家运输公司和50辆货运车辆二次处罚工作。

货车严重违法驾驶人名单

货车严重违法驾驶人名单

  “筑梦坦途”行动3.16典型案例

  案例1:

  2017年3月16日8时30分,李伟驾驶鲁D95190/鲁DAC27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省道245由北向南行驶至刘桥村路段时,涉嫌实施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3月22日,驾驶员李伟到薛城公安交警大队新城中队接受处理时,办案民警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李伟实施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6分的处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实施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实施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并责令监督驾驶员将超载部分进行了卸货转运,对车辆改装部分进行拆除。

  案例2:

  2017年3月16日6时50分,孙金海驾驶鲁D88022/鲁DX56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省道245由北向南行驶至刘桥村路段时,涉嫌实施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3月22日,驾驶员孙金海到薛城公安交警大队新城中队接受处理时,办案民警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孙金海实施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6分的处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实施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实施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并责令监督驾驶员将超载部分进行了卸货转运,对车辆改装部分进行拆除。

  案例3:

  2017年3月16日8时30分,卞忠良驾驶牌号为鲁D88981的大型汽车行至刘桥村路段时,涉嫌实施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3月22日,驾驶员卞忠良到薛城公安交警大队新城中队接受处理时,办案民警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卞忠良实施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6分的处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实施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实施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并责令监督驾驶员将超载部分进行了卸货转运,对车辆改装部分进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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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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