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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报讯 (记者 王萍)“新买的一款手机,也就用了不到半年的时间,就出现了‘花屏’的情况,拿去售后保修,因弄不清到底是手机性能故障,还是人为损坏,就换了一块手机屏幕。可是没想到后面维修手机的事宜更为复杂,以至于她到现在都觉得不能理解。”家住市中区文化北里的于女士因手机问题遇到了麻烦。
2016年12月,于女士在市中区振兴路上的一家手机卖场,买了一部价值近2000元的手机。没想到使用4个月后,她的手机发生了“花屏”现象,“手机屏幕看上去有亮光,可却像玻璃碎了一样,看不清显示的信息。”于女士说,她通过销售商将该手机送往外地的一家维修站维修。不料,维修站竟将手机退回,并称该手机机身及屏幕上均有磕碰的痕迹,因此认定手机故障属人为原因造成,不予保修。“他们说如果需要维修,我要自掏腰包360元更换屏幕。”于女士对维修站的说法并不赞同,但考虑到手机坏了不方便,便答应了。手机维修后,她发现“花屏”现象并未根除,没用多久又发生同样的情况,只得再次报修。之后,她的手机反反复复地出现“花屏”以及无信号等问题,最终该手机竟无法开机。无奈,于女士只好要求商家给予换货处理,但商家却以该手机已过一年的三包有效期为由拒绝换货。
对此,于女士查询了《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规定,移动电话机主机的三包有效期为一年,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但是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维护、保养而造成损坏的不实行三包,于女士在首次维修时同意自费进行换屏,那么就相当于认同了维修站有关人为损坏的鉴定结果,因此原则上已不能享受“三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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