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发布 最高奖励30万元

2017-07-04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孟令洋

  大众网枣庄7月4日讯(记者 孟令洋)近日,枣庄市人民政府印发《枣庄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枣庄市取消“市长质量管理奖”和“市长质量贡献奖”,统称为“枣庄市市长质量奖”,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单位奖励30万元,个人奖励5万元。《办法》将于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枣庄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枣庄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每年评选一届,授予为枣庄市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长质量奖每届受表彰的单位不超过3家、个人不超过3名。

  《办法》调整了对市长质量奖的分类,取消了“市长质量管理奖”和“市长质量贡献奖”,统称为“枣庄市市长质量奖”。

  《办法》规定,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由市财政分别予以30万元和5万元奖励,加大了奖励力度;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机构或个人,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办法》突出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和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生态文明、社会责任的新要求。《办法》扩大了评选的覆盖面,枣庄市范围内依法成立并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二、三产业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均可申报,并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型企业申报。《办法》修改了评审组织形式,改变过去由质量强市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的单一模式,可以委托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工作。

  《办法》明确了设立评审监督小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执业律师等领域的相关人员组成评审监督小组,全程跟踪监督评审工作。完善了退出机制。针对获奖单位和个人如果出现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问题的,《办法》作出了详细规定,查证属实后,撤销其奖项,收回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据了解,自2010年开展市长质量奖评选工作以来,枣庄市先后有21家企业和20名个人获奖。市长质量奖在深入推进质量强市战略,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经济发展总体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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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张敏

责任编辑:马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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