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处置运输建筑垃圾得先申请,也要"证照齐全"

2017-08-17 来源: 枣庄晚报 作者: 王龙飞

  晚报讯 (记者 王龙飞)近日,市城市管理部门发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核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抛撒或者处置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工业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运输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与建筑垃圾运输有关的业务。

  产生建筑垃圾、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经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方可从事经营。产生建筑垃圾的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15日内,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应当符合交通交警管理规定,手续齐全,检验合格;具有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符合国家发改委《自卸汽车密闭式顶盖技术条件》(QC/T782—2007)要求,并有效杜绝车辆冒载、抛洒、扬尘;统一车辆外观,做到外观醒目、标识明晰、车牌放大号容易辨别。按照国家规定,车尾部喷涂放大号,车门喷涂“渣土运输”专用字样。安装车载卫星定位终端,并纳入数字化城管系统。

  驾驶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车辆的人员应当具备驾驶相应车辆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具有相应的驾驶经验;经过相关的从业培训,并定期接受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三年内未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且近两年无扣满12分记录情况。

  另外,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取消其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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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张敏

责任编辑:刘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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