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发3个通报!滕州纪委通报6起问题 多人违规受处分

2018-09-27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大众网滕州9月27日讯 近日,滕州市纪委连续发布三份通报。其中,2起违规配备使用公车违规公款吃喝典型问题;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滕州市纪委通报2起违规配备使用公车违规公款吃喝典型问题

  1、市畜牧兽医局办公室主任邓勃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为驻村干部发放燃油补助等问题。2017年9月和2018年3月,市畜牧兽医局按照市委要求,抽调10名工作人员参加驻村调研活动,驻村人员按规定领取了补助款。活动期间,上述人员使用各自私车,由单位按照行车距离解决由此产生的燃油费用,后该局使用公务加油卡陆续为驻村干部私家车加油4700元。对此,邓勃负直接责任。2018年3月30日,该局驾驶员马某跃电话联系其他单位职工吕某树,用其管理的公务加油卡在中石化滕州某站,先为吕某树驾驶的私家车加油并接受现金,随后,马某跃用公务加油卡为其个人驾驶的私家车加油,二车加油434.53元;2018年3月12日,马某跃在中石化滕州某站,用其管理的公务加油卡为其私家车加油296.81元。对此,邓勃负主要责任。2018年7月,农业系统党委给予邓勃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大坞镇前峄庄西村党支部书记孙卓正违规公款吃喝问题。2014年12月至2017年10月,在孙卓正担任前峄庄西村村委会会计期间,前峄庄西村记账开支“两委换届、计生迎检、农网改造、土地承包、环卫整治”等生活、招待费用50465元,其中,包含前峄庄西村因道路硬化工作发生的生活、招待费用22909元。其行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利用集体资金开支生活、招待费用过大,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对此,孙卓正负有一定责任,大坞镇党委对孙卓正进行诫勉。

  滕州市纪委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1、市农业经营管理局副局长董克峰,工会主席李树森公款旅游问题。2016年11月23日至28日,董克峰、李树森参加枣庄市农业经济管理办公室组织的赴四川成都等地学习考察土地流转先进经验活动。11月23日至25日,董克峰和李树森按照学习日程进行了相关学习考察。因原定去雅安市学习的行程取消,11月26日、27日没有行程安排,枣庄市农业局副局长、农经办主任冯宜勇告知参加学习考察的人员自由活动,费用自理。董克峰和李树森两人与参加该次学习考察活动的其他7人一同前往乐山和峨眉山游玩2天。返回单位后,董克峰和李树森报销了本次旅游的相关费用。二人公款旅游,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2018年7月,市纪委分别给予董克峰、李树森党内警告处分。

  2、龙泉街道巩村居党支部书记巩存贝,居会计巩光辉违反廉洁纪律,挥霍浪费居集体财产问题。2011年1月至2014年12月,在巩存贝担任巩村居党支部书记、巩光辉担任巩村居会计期间,二人没有按照规定对居财务开支严格监督管理,使用居集体资金吃喝开支10多万元,特别是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之后,仍我行我素,继续使用居集体资金吃喝开支5万多元。对此,巩存贝、巩光辉负有直接责任。2018年8月,龙泉街道党工委分别给予巩存贝、巩光辉党内警告处分。

  滕州市纪委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1、洪绪镇西赵沟村村委会主任耿广海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2018年6月14日,耿广海本人注册的山东众用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开业。庆典仪式前,耿广海安排西赵沟村党支部委员、村委委员韩某东向在本村生产、经营的20余家企业下发请柬。开业当天,西赵沟村两委部分成员参加了庆典,村会计李某、村委委员张某红收取了19家企业共计18500元礼金,该款被用于支付开业期间的就餐、购买礼品等费用。耿广海身为中共党员,西赵沟村村委会主任,利用职务影响,操办开业庆典,收受礼金,违反了廉洁纪律,造成不良影响。2018年8月,洪绪镇党委给予耿广海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耿广海将所收礼金退还给企业。

  2、柴胡店镇党政办副主任张东全、党政办科员闫鼎“私车公养”问题。2016年8月以来,张东全负责驾驶牌号为鲁D5908U的柴胡店镇公务用车,为方便加油,张东全以个人名义办理了中石化加油卡,该卡由张东全保管,充值费用由柴胡店镇财政所报销。2018年4月22日,张东全在中国石化枣庄滕州16站加油站,使用该卡向其牌号为鲁DEQ998的私家轿车加油22.35升,合计金额150元。2016年12月以来,闫鼎负责驾驶牌号为鲁D3109U的柴胡店镇公务用车,为方便加油,闫鼎以个人名义办理了中石化加油卡,该卡由闫鼎保管,充值费用由柴胡店镇财政所报销。2018年4月25日和5月4日,闫鼎在中国石化枣庄滕州2站加油站,使用该卡向其牌号为鲁DGB097的私家轿车加油2次共计68.54升,合计金额503.4元。张东全、闫鼎身为中共党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使用公务加油卡为个人车辆加油,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2018年8月,柴胡店镇党委分别给予张东全、闫鼎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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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张敏

责任编辑:刘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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