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出台新规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游泳垂钓

2018-12-24 来源: 大众网枣庄·海报新闻 作者:

  新闻发布会现场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秘书长于良出席发布会。

  大众网枣庄·海报新闻12月24日讯(记者 袁鹏)24日,《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新闻发布会召开,明确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游泳、垂钓等行为,《条例》将于2019年3月1日正式施行。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枣庄现有城市饮用水水源地20处,除周村水库属于地表水源外,其他均属于地下型水源地。目前水源地主要存在私自开凿自备水井、部分水源周边存在环境污染风险、部分地下饮用水水源过度开采造成地表污水倒灌等问题。面对这一情况,《条例》的制定对于使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走上正规化、法制化轨道有重要意义。

  《条例》中明确规定,饮用水水源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并明确了各级保护区的禁止行为。

  其中,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最严格的保护。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种植、畜禽养殖等农牧业活动以及旅游、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为加大保护力度,将清除历史遗留污染源,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区(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条例》中还出现了一些有枣庄特色的制度设计。如规定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建立自备水井定期排查机制。未经批准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由市、区(市)水利渔业部门限期拆除或者封闭。

  还规定了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受益区域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资金奖补等方式予以生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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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张敏

责任编辑:刘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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