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环保局连下7份处罚书 总计罚款54万元

2019-06-25 来源: 大众网·海报新闻 作者:

  大众网·海报新闻滕州6月25日讯(见习记者 武甜莹)6月25日,滕州市环境保护局连续下达7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环保问题对滕州市姜屯镇营里新型建材厂、滕州市姜屯镇阳平新型建材厂、滕州市张汪镇乐鑫环保科技石材工艺厂、滕州市张汪中心卫生院、滕州市木石天源仓储服务经营部、山东海源建材有限公司、郭建设塑料颗粒加工厂7家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共计罚款54万元。

  经查,滕州市姜屯镇阳平新型建材厂(地址:滕州市姜屯镇)和滕州市姜屯镇营里新型建材厂(地址:滕州市姜屯镇),在单位院内都存在部分物料未覆盖的现象,滕州市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分别处以罚款5万元。

  在滕州市张汪镇乐鑫环保科技石材工艺厂(地址:滕州市张汪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存在部分物料露天存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万元。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注意到,在这七家企业中,滕州市张汪中心卫生院(地址:滕州市张汪镇)罚款最多。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在该单位外排口提取水样一份,经滕州市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分析结果:粪大肠菌群:9.4×105MPN/L(标准值:100MPN/L),超标9400倍;氨氮:20mg/L(标准值:15mg/L),超标0.33倍,外排废水超标。滕州市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万元。

  经查,滕州市木石天源仓储服务经营部(地址:滕州市木石镇),存在气化渣露天存放现象,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滕州市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万元。

  山东海源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滕州市界河镇),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发现存在物料未覆盖现象,滕州市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万元。

  同时,郭建设塑料颗粒加工厂(地址:滕州市官桥镇),从事废旧塑料清洗加工,滕州市环境监察站人员现场在厂外排口以及厂西坑塘内分别提取水样各一份,监测结果分别为:厂外排口:化学需氧量:285mg/L(标准值:100mg/L),氨氮:5.05mg/L(标准值:15mg/L),悬浮物 :968mg/L(标准值:70mg/L);厂西坑塘内:化学需氧量:230mg/L,氨氮:3.78mg/L,悬浮物:916mg/L,外排废水超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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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张敏

责任编辑:刘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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