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三名男子非法开采山石 涉案金额281万余元

2020-04-22 来源: 大众网·海报新闻 作者: 武甜莹

  大众网·海报新闻枣庄4月21日讯(记者 武甜莹)日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在12309中国检察网披露了一起案件。起诉书显示,枣庄三名男子杨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在2016年至2018年间,多次至滕州某镇非法开采山石并售卖,涉案金额281万余元。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滕州市柴胡店镇龙山头村东侧的山上进行山体治理工程施工期间,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钩机采石,通过运输车队售卖到周边打石场谋利,现已查实售卖价格84万余元;2017年4月至2017年年底,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滕州市某镇某村东山上利用钩机采石,通过运输车队售卖到周边打石场谋利,现已查实售卖价格100余万元;2018年3月26日至同年5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滕州市柴胡店镇郭沟村北山上采用钩机、雷管炸药等手段开采山石38397.62吨,通过他人售卖到周边打石场总售价975600元。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于2018年11月30日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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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张敏

责任编辑:刘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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