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撞上电动三轮致人死亡 车主司机都被追责

2020-07-31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袁鹏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袁鹏 枣庄报道

  近日在峄城前薛公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大货车撞上一电动三轮车,造成电动三轮车上两人死亡。记者了解到,目前经交警调查,货车司机、车主均被追责。

  据了解,6月26日09时许,李某政驾驶鲁DC9955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前薛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峄城区阴平镇袁庄村路段时,与由东南向西北行驶谢某德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谢某德和电动三轮车乘车人张某英当场死亡。

  经调查,事故直接原因为:事故发生时,鲁DC9955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均存在观察力不足的问题。事故发生时,货车实载货物57吨(核载15.77)吨,超载261%,且货车的行驶速度为51km/h,属于超速行驶。上述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为:由于货车所属的枣庄华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没有依法履行企业主题责任,安全管理混乱。未对该起发生该起事故的肇事驾驶员开展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未对挂靠公司名下的车辆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驾驶人及车辆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放任涉事货车的日常经营由该车实际所有人张某民负责。涉事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意识淡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突出,涉事车辆长期存在安全隐患,引发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李某政驾驶超载车辆上道路行驶、且超速行驶、未确保安全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的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涉事车辆实际所有人张某民,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该交通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涉事车辆挂靠的枣庄华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责任心不强,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对涉事驾驶人、车辆安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已移交交通运输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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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张达伟

责任编辑:刘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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