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城一运营重型货车事故涉事企业及人员被追责

2021-02-1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袁鹏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袁鹏 枣庄报道

  2020年12月,薛城发生一起运营重型货车与电动三轮车相撞的事故,近日运营重型货车事故涉事企业及人员被追责。

  据了解,2020年12月29日16时30分许,郭某某驾驶鲁D9787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DAM11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沿青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时,与沿兴盛路由北向南行驶闫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闫某某受伤,两车损坏。

  经调查,事故直接原因为,郭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经路口未降低行驶速度和闫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未按规定让行的行为对该道路交通事故所起作用相当。

  事故间接原因为,由于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枣顺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所属车辆及驾驶人安全监管不到位,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对驾驶员开展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未对挂靠其公司名下的车辆及驾驶人进行有效监督何管理;实际车主对所雇佣的驾驶人只使用不进行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培训。从而使驾驶员思想麻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淡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突出,存在较大事故安全隐患,引发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涉事企业、人员追责情况为,郭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郭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路口未降低行驶速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郭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闫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枣庄鼎好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责任心不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其公司所属驾驶员开展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没有针对性实际培训内容等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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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张达伟

责任编辑:王焕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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