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2022年第三批“五大曝光”典型案例

2022-03-17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孙牧远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孟献欣 枣庄报道

  枣庄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向社会曝光“酒驾”严重违法驾驶人97名,重点违法车辆35辆,高危风险运输企业11家(交通事故多发企业1家,交通违法多发企业10家),公布终身禁驾人员3名,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3则。

  交通事故多发运输企业(1家):

  交通违法多发运输企业(10家):

  事故多发路段:三月份全市无事故多发路段。

  终身禁驾人员名单(3人):

  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3则):

  1、2021年2月21日20时32分许,邓某师(峄城区古邵镇大安村人)驾驶皖GCM059号小型轿车,沿台韩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峄城区大安村八方客渔家宴饭店门前路段,与由东向西行驶褚某安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皖GCM059号小型轿车又与停放在道路南侧的一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邓某师弃车逃逸。褚某安经抢救无效死亡。后邓某师被抓获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44.3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车标准。经峄城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邓某师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师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并逃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涉嫌交通肇事罪。峄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邓某师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2021年3月27日19时38分许,马某民(滕州市级索镇后杨岗村人)驾驶电动轿车沿滕州市级索镇千佛阁村东公路(李千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沙场南路段时,与同向步行的戚某兵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戚某兵受伤。事故发生后,马某民弃车逃逸。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戚某兵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滕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马某民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民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并逃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涉嫌交通肇事罪。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决马某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3、2020年7月28日6时04分,郭某驾驶鲁04-62865号拖拉机沿善国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滕州市北辛街道马西村路段,与同向行驶的马某启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郭某驾车逃逸,马某启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尸体检验,马某启因碰撞致颅脑损伤、胸腹部闭合伤死亡。经滕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郭某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并逃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涉嫌交通肇事罪。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决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等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对这97名酒驾驾驶人作出了驾证记12分、罚款1000元、暂扣驾证6个月的处罚;对3名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重伤)并逃逸驾驶人依法做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身禁驾的处罚;督促整治多次违法未处理重型货车、大客车、营运车;约谈高风险运输企业,联合相关部门下发督办通知书,限期整改。

  近期,枣庄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将持续深入推进城市渣土车治理及“两路两车”专项整治行动,扎实开展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坚持立查立改、边查边改,确保问题隐患动态清零。针对高速公路、国省道、农村、城市四大战场,严查酒驾醉驾、违法载人、违法占用应急车道、“三超一疲劳”等违法行为。持续推进“美丽乡村行”交通安全宣传活动,重点加强农村地区警示教育,广泛宣传“一盔一带”等安全行车、安全乘车常识,着力增强“一老一小”等重点群体安全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推动并配合交通运输部门督促客运企业及车辆所有人严格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确保乘客全员全程规范使用安全带。同时,坚持路面查处与源头管理相结合,加强交通违法数据分析,强化宣传提示,加强路面执法管控,切实提高大中型客车交通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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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薛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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