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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开展城区道路整治行动 违法停车受罚

2017-03-02 09:40:00来源:大众网作者:孟令洋

自3月6日起,滕州开展城区道路违法停车集中整治行动,对违反规定停放的车辆进行告知、令其立即驶离、查处,集中整治时间为每日早7:30至晚21:00。

  大众网滕州3月2日讯(记者 孟令洋)1日,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滕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合下发对城区道路违法停车行为严管严治的通告。自3月6日起,滕州开展城区道路违法停车集中整治行动,对违反规定停放的车辆进行告知、令其立即驶离、查处,集中整治时间为每日早7:30至晚21:00。

  在开展城区道路违法停车集中整治行动期间,重点整治及严管路段范围具体包括:荆河路(龙泉路至振兴路路段)、府前路(全线)、杏坛路(兼爱路至大同路路段)、解放路(全线)、学院路(龙泉路至平行路路段)、北辛路(全线)、大同南路(府前路至青啤大道路段)、新兴路(北辛路至杏坛路路段)、善国路(通盛路至青啤大道路段)、塔寺路(全线)、河滨路(全线)、龙泉路(全线),集中整治时间为每日早7:30至晚21:00。

  对严管路段内部分区间已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结合市民反馈和车辆通行压力较大的实际,部分临时停车泊位将予以取消,拟取消临时停车泊位的区域将安装“禁停”标识牌,违规停车将依法予以查处。

  驾驶人停放车辆时,应按照停车泊位指示方向和位置,定点、有序停放。城区道路两侧设置禁停标志的区域一律不得停放车辆,未按方向停放、未在停车泊位停放或超出、跨骑泊位,占用人行道、盲道的车辆均属违法停放。非机动车应当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内,未施划非机动车停车位的在门头房前有序停放,不得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及机动车停车泊位。

  被查处的违法车辆自接到处罚通知后,由当事人到市公安交警大队各城区中队接受处理。超过三个工作日,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市公安交警大队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将违法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滕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呼吁,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通告规定,维护停车秩序,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对拒不服从管理或以其他手段妨碍执法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初审编辑:张敏
责任编辑:刘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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