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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梁克国、执行局执二庭副庭长陈德山、王慧陵作客《市民热线》
  来源: 枣庄大众网   日期: 2007-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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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援助;带着您的问题,说清您的难处。各位好,这里是由枣庄市委政法委、枣庄电台联合推出的《市民热线法制版》,我是琳娜。
  
    首先给您介绍一下今天节目的主要内容:
  
    法律维护公道,农民依法维权。《案事追踪》请听详细报道。
  
    今日嘉宾: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梁克国、执行局执二庭副庭长陈德山、王慧陵。听众朋友,如果您有涉及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二庭管辖范围内的问题想要咨询,或者对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工作有意见和建议,稍后可以拨通两部直播电话3311161、3312400参与节目。如果您现在方便上网,也可以登陆枣庄广播网或枣庄大众网,在线同步收听、参与。
   
    好,以下请听详细内容。
  
    《案事追踪》
  
    6月8号中午,《市民热线》办公电话3358848接到了市中区西王庄乡的一位听众杨明海打来的电话:
  
    经过《市民热线》节目组工作人员查找相关资料了解到,杨明海的确曾经在2003年10月29号拨打过《市民热线》电话反映他的问题。事情发生在2003年6月7号晚上10点多钟,杨明海与村治保主任因为纠纷发生殴打,村治保主任将杨明海打伤了。经过《市民热线》的牵线搭桥,在各级政法机关的努力下,目前,杨明海的官司打完了,赔偿款也已经赔付到位,杨明海深切的体会到了法律的公正性。
  
    上周一,杨明海来到了市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将一块表达自己心意的牌匾送到了法官手中。
  
    说到执行工作,可能很多听众会想,杨明海的案件执行了,为什么还是有很多的案件执行不了?

    这种法院无法控制的因素所造成的“难执行”状况,却常常被一些不了解情况的群众误解为法院“执行难”的主观结果,而屡屡到人大上访、找法院领导“闹事”,既降低了法院形象,又影响了社会稳定。其实,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执行法官,都希望案件能够得到尽快的执结,如何更好的做好理解、沟通工作,促进执行工作的开展。

    好,听众朋友,以上是《案事追踪》,稍后欢迎您继续收听并且参与《市民热线法制版》节目。
   
    欢迎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和我一同步入今天的〈对话〉。今天为您请到的节目嘉宾是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梁克国、执行局执二庭副庭长陈德山、王慧陵。
  
    三位嘉宾,你们好。
 
    一、我们常说申请强制执行,可究竟哪些情况下才能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能够执行哪些法律文书?
  
    答: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申请执行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执行,是指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交付财物或履行某项行为的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申请执行的当事人,必须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申请执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二是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三是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按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当事人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最后一日开始计算。如果法律文书规定义务人分期履行的,应从每次义务应当履行期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即分期履行的债务中,当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只能分期申请执行,对先期未履行部分可以申请执行;对未到履行期限的部分无权申请执行。
  
    四是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五是执行根据所确定的义务人(债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是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当事人到法院申请执行有风险吗?有什么风险?
   
    答:当事人申请执行有一定的风险,因此,申请执行人到法院申请执行要有风险意识,要依法准确行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权,减少并尽量避免不必要损失。
   
    主要风险是:1、申请执行人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的风险。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6个月,公民个人申请期限为1年)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无法定理由逾期申请的,将承担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风险。   

    2、 不按时交纳申请执行费的风险。申请人无法定理由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数额交纳申请执行费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执行申请的风险。   
    3、申请人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风险。申请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状况,如不能提供,法院又无法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承担暂缓执行甚至无法执行的风险。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风险。申请人不能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将承担因申请人不明确暂缓执行或中止、终结执行的风险。   

    5、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抵偿全部欠款,会导致剩余欠款得不到清偿或对于剩余欠款的执行时间过长,造成执行拖延的风险。   

    6、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的风险。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产、生活必需品),会导致执行不能的风险。   

    7、申请执行人对劳动仲裁申请强制执行的风险。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不当,申请人将承担不予执行的风险。   
 
    8、执行申请不当的风险。执行请求漏项,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放弃的风险。执行请求的增加、变更应在执行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不予执行,也会导致按放弃权利处理的风险。   
  
    9、被执行人为破产企业的执行风险。当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进入破产程序时,该案将依法中止执行。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申请人将承担不能得到全额清偿甚至得不到清偿而终结执行的风险。    

    10、中止或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将承担法院不退回申请执行费的风险。
   
    四、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当事人申请执行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2、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3、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缴纳申请执行的费用。
  
    五、申请执行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对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申请执行人如果认为执行人员、书记员是本案的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 的公正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有权提出回避的申请。  
    2、申请执行人有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及恢复中止案件执行的权利。恢复申请执行的,不再另行立案,但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被执行人财产举报表,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3、申请执行人应按执行人员的通知或传票指定的时间到庭,接受执行人员的询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院作暂缓执行处理。  
 
    4、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有了解的被执行人的具体住址及财产状况或线索,并承担举证责任和承担因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住所地而导致案件中止或无法执行的风险。   

    5、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没有预交评估、拍卖等有关费用的,应承担导致案件中止或地无法执行的风险。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裁定终结执行。   

    6、申请执行人不得有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禁止向执行人员及协助执行人员贿送钱财物、进行宴请、提供娱乐及其他利益。   

    7、申请执行人有权对执行人员及有关协助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的行为提出举报和控告。  
   
    六、被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须知事项通知如下: 1、被执行人的权利:(一)被执行人如果认为执行人员、书记员是本案的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公正执行的,被执行人有权提出回避的申请。(二)被执行人认为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标的物不属于应当执行的财产,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异议。在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仍可以对异议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处分。(三)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可以与申请执行人自行和解,亦可请求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四)经人民法院许可,被执行人可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申请自行变卖,但必须按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以合理的价格变卖,并将所得款项交到人民法院或以特定帐户固定。(五)被执行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权利和义务。(六)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及有关协助执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提起举报和控告的权利。2、被执行人的义务:(一)被执行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通知或传票指定的时间到庭接受执行人员的询问,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二)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其财产状况并填写《财产申报表》。(三)被执行人有下列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妨害执行的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已被法院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或法院清点后责令其保管的财产;2、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的财产;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的执行公告、封条的;4、伪造、隐匿、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5、指使、贿赂、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问题作伪证的;6、妨碍人民法院搜查的;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其他打击报复的;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的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等物品。(四)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法院责令其保管的查封财产的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五)被执行人须按规定缴纳执行费及因执行案件所支出的应由被执行人负担的其他费用。(六)被执行人不得有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禁止向执行人员及协助执行人员贿送钱财物、进行宴请,提供娱乐及其他不正当利益。(七)自觉遵守人民法院通知的其他事项。
  
    七、法院执行执行调查权有哪些内容?
   
    答:执行调查权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在执行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进行查证和收集证据的权能的总称。执行调查权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权中的执行实施权的重要内容。
  
    依据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调查权的行使一般采取准职权主义,即当被执行人不申报、申请人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或申请人及其代理人 因权利所限不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自力调查时,可申请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人民法院行使调查权进行调查的方式和调查的内容有: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责令其申报财产状况及执行能力;查证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制发协助调查函,要求有关单位、个人协助法院调查;依申请向社会发布悬赏提供财产线索的公告,或对被执行人的财物进行审计;对被执行人可能隐藏、转移财产的处所强制开启,实施强制搜查,等等。
  
    在执行中,对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不得收取费用,对有义务协助调查单位拒绝协助调查,执行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还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等。对拒绝协助和拒绝接受调查、阻碍调查的个人,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妨害执行行为的具体情节依法适用罚款、拘留等措施。
   
    八:有关单位、个人协助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有关单位、个人协助执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有关登记机关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所实施的行为。具体包括:第一,在控制性的执行措施中,执行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查封、扣押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第二,在处分性的执行措施中,执行法院依法通知有关单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过户手续。
  
    二是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及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协助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具体包括:第一,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按照规定协助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第二,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三是有关人员对执行实施过程中进行见证的行为。在执行实施过程中,执行法院除按规定通知执行当事人(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时,还要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外,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避免事后争执,还要按规定通知有关人员到场见证,证明执行实施的过程。见证人作为在场人应在执行笔录中注明有关情况。
  
    四是执行标的物的持有人(案外人)按照执行法院通知交付标的物的行为。对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产或者票证,执行法院按照规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持有标的物的有关单位、公民交出的,有关单位、公民应当按通知交出。
  
    九、协助执行人拒绝协助执行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答:协助法院执行是协助执行人的法定义务,有关单位或个人拒不协助或怠于协助执行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协助执行人的法律责任包括程序法上的责任和实体法上的责任两大类。
  
    一是程序法上的责任。程序法上的责任是指因协助执行的行为从程序上妨害了执行实施的进程而应受到的法律上的制裁。主要适用于以下行为之一:
 
    第一,法院责令保管被执行人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案外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上述财产的;第二,有关单位或个人拒绝或者妨碍执行法院为执行案件而调查取证的;第三,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绝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第四,有关单位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第五,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
  
    对前述行为,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视其情节轻重对其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实体法上的责任。实体法上的责任是指协助执行人违反人民法院有关协助执行通知,协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或违法向被执行人支付或清偿的,应向申请执行人承担实体责任。主要适用于以下行为:
   
    第一,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金融机构应当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第二,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该有关单位应当在其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第三,有关单位或个人擅自处分被执行人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能追回的,该责任人应在擅自处分财产价值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四,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书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或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已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造成已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应当在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到执行人承担责任。第五,有关单位或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能追回的,应当在协同转移财物或票证的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十、妨害查封扣押行为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答: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保管人、协助执行人及其他相关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拒不协助查封、扣押,擅自转移、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以及保管不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拒不协助查封、扣押的责任。拒不协助查封、扣押是拒不协助执行的一种表现,因而应当适用拒不协助执行的有关规定对行为人(包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被执行人、保管人或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处分、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责任。出现这些行为,人民法院除按照规定追究责任人妨害执行责任外,由此造成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无法追回或损失的,还要责令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保管不善而造成损失的责任。查封物一般由被执行人自行保管。但是,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能隐藏、转移、处分、毁损查封物的,应当另行落实保管措施,或由执行法院自行保管,或委托其他单位、个人保管。被执行人在自行保管过程中因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由被执行人自己承担,因此造成被查封财产价值不足清偿债务的,可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如果被执行人或保管人在保管过程中故意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则可追究其妨害执行或拒不执行的法律责任。
  
    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在保管期间擅自处分查封物、扣押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是擅自使用和使用不当的责任。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并指令被执行人保管后,被执行人未经执行法院许可擅自使用查封物的,追究其妨害执行或拒不执行的法律责任。执行法院认为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使用不当所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自己承担;由此造成查封物价值减少至不足清偿责任的,应当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受托保管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被扣押的财产,若擅自使用其保管的扣押物而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好,听众朋友,今天的《市民热线法制版》节目到这儿就结束了,感谢您的收听。本栏目法律顾问由山东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郭紫刚、李纬华担任。明天同一时间走进直播间的是枣庄市国土资源局的负责人。下周一,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将和您交流对话,欢迎您到时收听并且参与节目。《市民热线》重播时间是下午4点。提供新闻线索敬请拨打《市民热线》办公电话3358848,也可以编辑大写字母M加上您的留言,移动用户发送到0856689;联通用户发送到856689;小灵通用户发送到1856689。如果您想了解《市民热线》节目中相关问题的答复情况和近期的参播部门,敬请查阅《枣庄广播电视报》。听众朋友,再会!


 

 

编辑:邵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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