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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君友、龚学武作客《市民热线》
  来源: 枣庄大众网   日期: 2007-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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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援助;带着您的问题,说清您的难处。各位好,这里是由枣庄市委政法委、枣庄电台联合推出的《市民热线法制版》,我是琳娜。
   
    首先给您介绍一下今天节目的主要内容:
  
    治爆辑枪行动正在进行,效果究竟怎样?敬请关注《法制信息》。
  
    今日嘉宾: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君友、龚学武,今天将为您关注有关定金与约定赔偿损失等方面的法律话题。听众朋友,如果您有这方面的问题想要了解,或者有其他法律方面的问题需要咨询,稍后可以拨通两部直播电话3311161、3312400参与节目。如果您方便上网,也可以登陆枣庄广播网或枣庄大众网在线同步收听参与。
  
    节目的最后为您推出《百姓说法》:车主将车交于无证人员驾驶出了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好,以下请听详细内容。
  
    《法制信息》
  
    6月22号上午,枣庄市公安局治爆辑枪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在薛城区召开。新闻发布会后,枣庄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在薛城区临山公园门前展出了近一段时间以来我市公安部门收缴的仿真枪和管制刀具。
  
    今年4月中旬,公安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治爆缉枪专项行动,行动中,全市公安机关精心组织,强化措施,迅速掀起了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的行动高潮。
  
    在新闻发布会上,枣庄市公安局副局长李德芳向社会各界通报了近期的查处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明令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违反者,将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15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为了让人民群众更多的了解仿真枪和管制刀具的情况,在展示现场,公安干警还详细向围观群众介绍了仿真枪和真枪的区别,以及使用仿真枪给人们带来的危害:
   
    据枣庄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的干警们介绍,这些仿真枪都是最近一段时间查获的。在查处过程中,他们发现,不少玩具批发、零售商店都存在销售仿制枪具的行为。这些仿真枪表面上看和真枪几乎没有区别,有的仿真枪的威力还比较大,虽然配置的是塑料子弹,但其穿透力却不容忽视。在现场,民警对仿真枪的射击威力进行了试验,结果发现,有的仿真枪居然在10米之外还能把约5毫米厚的纸皮打穿,这样的仿真枪很容易对玩耍的儿童造成人身伤害。而且,如果这些仿真枪流散到社会上,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社会危害性不言而喻。很多现场的群众表示,听了公安干警的讲解,心里多了些警醒:
  
    在了解了这些仿真枪支的危害后,现场的一位群众立即向公安干警举报,自己就曾经发现过一些出售这类枪支的摊点,如果以后再发现有卖仿真枪的,一定会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在展出现场,干警还向过往群众讲解了管制刀具和一般刀具的区别。
  
    据市公安局负责人介绍,这次专项行动还将继续开展,希望广大群众能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加大治爆缉枪的力度,共同维护全市的治安稳定。
   
    好,听众朋友,以上是《法制信息》,稍后欢迎您继续收听并且参与《市民热线法制版》节目。
  
    欢迎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和我一同步入今天的〈对话〉,今天为您请到的节目嘉宾是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君友、龚学武。
  
    两位律师,你们好。
 
    首先是不是先把今天带来的案件的大致情况给听众朋友介绍一下?
  
    甲、乙双方签订一份《生姜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甲供给乙生姜10000斤,每斤单价1元;乙付给甲定金2000元;甲每少供应一斤生姜应赔偿给乙0.9元的经济损失,乙每少收购一斤生姜应赔偿给甲0.9元的经济损失。在生姜收成时,生姜市场价格上升为每斤3.5元。甲不把生姜供给乙,而以高价供给其他收购商。乙向法院主张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计4000元,并按约定赔偿损失9000元,两项合计13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的判决结果是什么?
  
    判决甲向乙赔偿10000元人民币
  
    法院为什么判决赔偿10000元?
  
    这是一起如何适用定金与约定赔偿损失的案件,对于本案的处理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乙可以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计4000元,并按约定赔偿损失9000元,两项合计13000元;第二种意见认为,乙对定金和约定的赔偿损失,两项只能择其一,要么主张双倍返还定金计4000无,要么主张约定赔偿损失9000元,选择了约定赔偿损失就不能再主张双倍返还定金;第三种意见认为,乙可以主张约定赔偿损失9000元,如果再主张定金时,则其总值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物价金总和,即两项合计只能为10000元。法院采用了第三种意见,进行了上述判决
  
    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方式主要有几种,怎么使用?
   
    定金,违约金,赔偿损失三种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定金不能与违约金并用,但定金可以与赔偿损失同时执行。
   
    在签订合同时怎样约定定金条款?
 
    合同法对违约金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对该款前一部分的理解比较容易,但对后一部分“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即约定赔偿损失)的理解问题,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产生歧异,有的认为约定赔偿损失是属于违约金的性质,有的认为属于赔偿金的性质。
  
    定金与赔偿损失的适用
  
    定金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未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代替物,以确保合同的履行。定金责任的承担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提,只要当事人存在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代替赔偿损失。所以在既有定金条款又有实际损失时,应分别适用定金责任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当然如果同时适用定金和赔偿损失,其总值超过标的物价金总和的,法院应酌情减少定金的数额。
  
    不能超过标的物价金总和的理由是什么?
   
    1、民事责任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特征,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平等性决定的。平等性是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表明当事人在这种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按照平等原则要求,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侵犯对方的权利时,即因为它不仅使该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也使其平等的法律地位受到破坏,法律便迫使加害人承担同样的不利后果,以使受害人被破坏的平等地位和被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复或弥补。定金与赔偿损失并用,正是符合这一理论的基本要求。
  
    2、从公平合理角度上看,“合理公平”是实践中人们道德及正义的观点去评价当事人行为标准。法律只能体现公平合理,但法律不能毫不遗漏地明确规定什么行为后果是公平的,什么是不公平的。因此,公平原则就成为道德及正义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要使公平原则能够在法律上得到体现,法官在掌握法律“尺度”时就应当把握一个“度”,以权衡双方的利益关系。因此,当定金和赔偿损失并用,更能体现双方利益权衡,但并用时其总值不能超过标的物价金总和。
  
    3、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一规定也正是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权衡关系和公平合理的角度考虑所做出的规定。
  
    从约定赔偿损失性质分析,看定金与约定赔偿损失的适用,运用公平合理原则,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权衡关系,本案的第三种处理意见是比较合理的。  
   
    要违约方承担违约金是为了弥补损失,还是为了惩罚?
  
    违约金的性质上可以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所谓的补偿性违约金是指此种违约金在功能上主要是为了弥补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所遭受的损失。在设定此种违约金时,当事人双方应预先估计到违约可能发生的损失数额,并且在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直接获得预先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以弥补其遭受的实际损害。此处违约金的运用,使当事人免除了事后计算损害赔偿数额的麻烦以及举证所带来的困难。所谓的惩罚性违约金,又称为固定意义上的违约金,是指对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实行惩罚,以确保合同债务得以履行的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并无必然联系,因此常常具有较高的数额。我国学者大多数认为,在违约造成的损失数额高于违约金的数额时,违约金属于赔偿性的;在违约未造成损失或造成的损失底于违约金的数额时,违约金属于惩罚性的。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主要是补偿性的,这是因为:1.合同主要是一种交易的手段,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下设定各自的权利义务。而惩罚性违约金使双方当事人在发生违约时享有不等价的权利义务,这在理论上不符合等价有偿原则,在实践中也为一方利用合同牟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了条件。2.合同主要是一种交易,为了减轻交易当事人的风险,《合同法》要求违约责任的承担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到的。如果违约金在缔约时无法合理预见,则风险极大,这就不利于鼓励交易。而惩罚性违约金的弊端就在于它使交易当事人承担不可预测的风险。3.惩罚性违约金容易诱发道德风险,使违约金的约定成为一种变相的赌博,会使人们产生尧幸心理,这既不符合违约金制度保护正常交易的本旨,也不符合法律对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上面谈到惩罚违约金是个别的情况,具体谈一谈主要有几种情况?
  
    我国《合同法》突出了违约金的补偿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法律绝对禁止惩罚性违约金。事实上,惩罚性违约金在例外情况下也是可以存在的,这主体体现在:
  
    1.《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这一规定就明确承认了惩罚性违约金。
  
    2.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旦一方违约,无论实际损失多大,违约方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按照合同自由原则,这种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是有效的。
  
    3.在当事人约定违约金后,一方违约,但违约可能并没有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如因为价格的变动而使迟延交付的货物价值上涨),在此情况下,尽管非违约方可以要求法院和仲裁机构予以调整,但不能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而要求宣告无效。相反,如果当事人约定了惩罚性违约金条款,但违约方并没有要求调整数额,而自愿承担违约责任,依照私法自治原则也是合法的。
  
    案例中的赔偿经济损失是什么性质?
  
    从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的性质分析上看,约定赔偿损失是具有补救偿非违约方损失的性质和功能,而不具有惩罚的性质和功能,是属于补偿性违约的范畴。
  
    约定赔偿损失并非只有单纯的违约金性质,它还含有实际损失赔偿的性质。
  
    为什么说含有实际损失赔偿的性质?
   
    所谓的实际损失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按照非违约方的实际损失,所应当支付的各种费用。约定赔偿损失除了具有违约性质外,是否还含有实际损失赔偿的性质呢?
  
    第一,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从这一法条“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的字面含义上看,它已经包括了“损失赔偿”的涵义。该法条的立法本旨是免去受害方在另一方违约以后就实际损失所负的举证责任,同时也省去了法院和仲裁机关在计算实际损失的麻烦。如果约定赔偿损失不含有实际损失赔偿的性质,当发生纠纷时,受害人还得要对实际损失进行举证的话,那么该法条的约定就失去意义了。
  
    第二,假定约定赔偿损失仅仅具有违约金的性质,而不包含实际损失的性质。那么,《合同法》只规定定金不能与违约金同时并用,而没有规定违约金不能与赔偿损失并用的原则,当事人能不能既主张依合同约定的按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所计算出来的违约金,又主张实际损失呢?回答当然是否定。因为:1.我国《合同法》理论认为违约金以补偿性违约金为主,而惩罚性违约金为辅。既然违约金是以补偿性为主,当事人就绝对不能既主张按合同约定赔偿损失,又主张实际损失。2.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一规定明确了违约金与赔偿损失是互为包含关系,违约金可以涵盖赔偿损失,反之赔偿损失也可以涵盖违约。
 
    《百姓说法》
  
    听众朋友,《百姓说法》栏目每半个月提出一个百姓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请您依据法律规定评点是非,我们将在节目中选择播出您的看法、想法,然后请法律界的专业人士对这个问题进行评点,告诉您最终的答案。同时,我们还为热心参与的听众准备了精美的礼品。
  
    《百姓说法》,邀您一起说法。本期推出的题目是:车主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出了交通事故后,车主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呢?
  
    去年7月,冯某驾驶一辆变型拖拉机,与邻居郭某等人一同去工地干活。回来的路上,冯某明知郭某没有驾驶证,却将拖拉机交给了郭某驾驶。因为车速过快,造成车辆侧翻,邻居陈某、王某当场死亡,其他乘坐人员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坏严重。事故发生后,郭某、冯某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并于当天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几天后,对于这起事故,交警部门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车辆的郭某承担全部责任。
  
    显而易见,在这起事故中,郭某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那么,冯某在明知郭某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仍将车交给郭某驾驶,冯某是否也构成交通肇事罪呢?欢迎您参与《百姓说法》,您可以在工作时间拨打电话3358848参与,也可以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参与,即编辑大写字母M加上您的留言,移动用户发送到0856689;联通用户发送到856689;小灵通用户发送到1856689。
   
    《百姓说法》,一个依法评论的天地,欢迎您的参与。  
 
    好,听众朋友,今天的《市民热线法制版》节目到这儿就结束了,感谢您的收听。本栏目法律顾问由山东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郭紫刚、李纬华担任。明天同一时间市中区人大的负责人将走进直播间。本周四,滕州市公安局的负责人将和您交流对话。《市民热线》重播时间是下午4点,提供新闻线索敬请拨打《市民热线》办公电话3358848,也可以编辑字母m加上您的留言,移动用户发送到0856689;联通用户发送到856689;小灵通用户发送到1856689。如果您想了解《市民热线》节目中相关问题的答复情况和近期的参播部门,敬请查阅《枣庄广播电视报》。听众朋友,再会!
 

编辑:邵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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