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632—5210000

通讯员qq群:25238684

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当前位置:首页 > 活动专题 > 食品安全 > 看新闻

四川一老板 添加致癌物腌肉销售获刑(图)

2014-11-12 21:09:00来源:中新网作者:周亚强罗永霞

被告人刘某在泸县福集镇开设了一家羊肉馆,并生产销售腌肉制品。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泸县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被告人刘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庭审现场 陈启松 摄

  庭审现场 陈启松 摄

庭审现场 陈启松 摄

  宣判 陈启松 摄

  中新网泸县11月12日电 (周亚强罗永霞)12日,四川泸县法院就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开庭审理。该县一名羊肉馆老板刘某在生产腌肉制品过程中,非法添加亚硝酸钠,并向他人销售。为加大案件普法力度,此次庭审还在泸县法院官方微博同步进行了图文直播。

  被告人刘某在泸县福集镇开设了一家羊肉馆,并生产销售腌肉制品。因自制腌牛肉卖相不好,在听说往腌制品中加入亚硝酸钠能让成色变得更好后,刘某在明知亚硝酸钠属于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仍在生产销售的腌制牛肉中添加亚硝酸钠,并向他人销售。5月29日,泸县食药监局在其羊肉馆内现场查获腌制牛肉4.7kg,亚硝酸钠0.56kg,经检验,查获的4.7kg腌制牛肉中含有亚硝酸钠的成分。

  在案件审理中,刘某最初辩称自己对亚硝酸钠属于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一事不知晓,参加县上组织的食品安全培训也是自己的父亲去的。但在证据面前,刘某最终承认了其知晓亚硝酸钠可能属于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事实,并对自己这一做法很是后悔,表示以后不再犯,希望得到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作为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在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情况下,仍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在生产、销售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亚硝酸钠原料,其行为触犯刑律,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幅度内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泸县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被告人刘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亚硝酸钠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对人体的危害极大。当人体摄入0.2~0.5克即可引起中毒,3克可致死,同时,它还可致癌。

初审编辑:张敏
责任编辑:马震
友荐云推荐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专题报道

新闻曝光

摄影报道

关于我们 - 报业集团 - 版权声明 - 广告业务 - 联系方式
Copyright (C) 2001-2012   dzww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Email:zaozhuang@dzwww.com 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
鲁ICP备09023866号 新出网证(鲁)字02号 网络视听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