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亭区一男子遭遇车祸,涉事驾驶员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021-05-13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刘印红 实习生 舒常海 枣庄报道

  近日,超载驾驶机动车未安全文明行驶、变更车道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驾驶员翟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涉事车辆的所有人枣庄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因履行职责不到位被责令其限期整改。

  2021年04月12日18时06分许,翟某某驾驶鲁DD7***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山亭区府前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实验三小站牌西17米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枣庄0112***号两轮电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张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

  经现场勘查鲁DD7***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翟某某因驾驶超载机动车未安全文明行驶、变更车道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由于涉事车辆的所有人枣庄市某物流公司对所属车辆及驾驶人监管不到位,主体责任未落实到位,未对驾驶员开展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有效监督管理,对挂靠其公司名下的车辆未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从而使驾驶员思想麻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淡薄,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引发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驾驶员翟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机动车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按照顺序依次行驶,并遵守下列规定:(二)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规定。

  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

  山亭区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给予驾驶员翟某某罚款500元、驾驶证记6分的处罚。

  涉事车辆的所有人枣庄某物流公司存在责任心不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其公司所属驾驶员开展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没有针对性开展安全培训和隐患排查等问题。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公司下达《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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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张达伟

责任编辑:刘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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