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尝试!全市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发出!

2024-07-11  来源: 山亭法院 作者: 李婷婷

  7月8日,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认定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藏匿未成年子女,侵害了郑某的权利,山亭法院首次尝试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裁定王某立即停止对申请人郑某监护权的侵害。

  案情简介

  郑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0年11月23日生育一女,孩子随父母、奶奶共同生活。后王某在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私自带走孩子。此后郑某多次想要看望孩子,均被王某拒绝,其间也通过报警、向法院求助等方式要求王某配合,均无果。无奈之下,郑某向法院提起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被申请人王某立即停止对申请人郑某监护权的侵害。

  法院审理

  山亭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该案中,王某确实存在不告知郑某其婚生女的具体住址及阻止郑某与孩子正常见面的行为,故法院因此作出裁定:被申请人王某立即停止对申请人郑某监护权的侵害。

  法官说法

  人格权侵害禁令由人民法院作出,本身属于一种临时性的保护措施,旨在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行为,防止侵害人格权的损害后果发生或扩大,具有对人格权保护的事前预防功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7条、1001条的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有关人格权保护的规定。而对于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权利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本案中郑某作为父亲在其与配偶王某婚内分居期间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王某侵害事实成立,且目前侵害事实持续存在,具有一定时间紧迫性。另外,孩子尚不满四周岁,正处于与父母建立亲子关系的重要阶段,人为导致父爱的缺席,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综上,郑某的申请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定条件,应予支持。同时,法院劝解双方,希望双方理智对待夫妻关系及亲子关系,尽力妥善解决问题,避免家庭矛盾对孩子成长造成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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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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