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该手机卖场海报
大众网枣庄3月18日讯(通讯员 张冬磊 记者 徐晓寒)3月11日,本网曾以《手机套餐价不等于实际售价,手机零售商“忽悠”消费者》为题,曝光了市中区君山路某手机大卖场在广告宣传单上玩文字游戏,以虚假的价格表示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不当行径。在当期的报道中,其广告宣传单上的一款手机标价2348元,但其实际售价却是2558元,2348元只是所谓的“入网套餐价”,即消费者要想以较低的价格买到手机,必须先买SIM卡入网,预存100元的话费,办理指定的套餐业务,再花68元购买一个手机座式充电器才可以,否则只能以市场价2558元购买。
对于这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径,当地消费者协会已经明确认定其行为违反有关规定,应予禁止。然而,3月18日记者在该手机大卖场最新的一期广告宣传单上(活动日期:3月17日至3月23日)发现,该手机大卖场仍然延续这种错误的营销方式,并且将上期标价2348元的手机调低到2318元,继续欺骗、误导消费者。
对此,记者再次连线市消费者协会有关负责人,据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该手机大卖场在广告宣传单上虚假标价、不明示价格限制性条件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而且其“保留最终解释权”的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完全可以要求其按照宣传单上标示的价格进行交易,并且对于其价格欺诈行为,已购买手机的消费者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其加倍赔偿损失,消协支持消费者通过行政申诉、司法诉讼等手段获得赔偿。同时该手机大卖场的行为也损害了其他经营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此消协将保留提请相关职能部门查处的权利。
相关链接:《山东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第九条 经营者或收费单位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五十一条 标示价格或收费带有馈赠及履行限制条件、连锁服务等价格附加条件的,应当使用与价格、收费标示同等或更大的字体及其他一些醒目方式明确标示价格附加条件。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六条 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