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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枣庄8月2日讯(通讯员 李若寒)2007年3月,消费者王先生,到市某装修公司要求对新购房屋进行房屋装修,并签订房屋装修合同。因该公司未按照合同施工造成房屋装修中多处违约现象:1、所进装修木条及木板与签订合同时的样品不符;2、电视厨柜及鞋柜的尺寸与合同不符;3、同时在施工中的木制结构橱柜,没有按照合同的要求制做;4、未能按照合同期限交付使用。消费者即与该公司反映,协商未处理。为此,消费者于7月17日向市中消协投诉,要求帮助解决。
经消协调查、取证,此案中装修公司负有一定责任。根据《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建设部1997年4月15日发布)第八条(二)款规定:“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则:施工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该公司违反了上述规定,在房屋装修中侵害了业主的权益。经调解该装修公司同意一次性赔偿人民币5000元给消费者,并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在期限时间内整改房屋装修中的不当之处,消费者王先生表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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