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价格诚信示范单位”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区(市)物价局、文明办,枣庄高新区物价局、政工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动诚信体系建设,打造价格诚信品牌,营造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建设幸福新枣庄,根据国家、省关于进一步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全市价格诚信示范单位”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本次评选活动由市物价局、市文明办统一组织。成立枣庄市价格诚信评选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评选办”),设在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具体负责评选活动的具体工作。各区(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申报单位的初审和评选推荐工作。

二、评选范围和标准

全市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均可自愿报名参评。

制定枣庄市价格诚信考评标准,重点从学法用法、内部价格管理、执行国家政策、服务质量、接受社会监督等方面进行考评。具体考评标准见附件二。

三、申报程序和评选方法

市直和省以上驻枣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市评选办申报,其他单位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区(市)评选办申报。申报时要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填写枣庄市价格诚信示范单位申报审批表(附件三)。于2012年12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市评选办。

根据评选标准,由市、区(市)评选办对参评单位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验收、考评,区(市)审查推荐单位名单于12月30日前上报市评选办。市评选办综合评审后,拟定价格诚信候选单位,报市价格诚信评选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价格诚信示范单位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经公示,无不良社会反映的,评定为“全市价格诚信示范单位”。在此基础上,好中选优,推荐参加山东省第四届价格诚信单位的评选。

四、命名表彰

2月下旬,召开表彰大会,命名表彰价格诚信示范单位,颁发“全市价格诚信示范单位”荣誉证书和牌匾,并通过新闻媒体和物价网站公布名单。

价格诚信示范单位原则上有效期为两年。期间实行动态管理,如发现有重大价格违法行为或发生其他重大经营违法行为,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收回证书和牌匾。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是经营者维护良好信誉、增强竞争力、提高经济与社会效益的重要措施。各区(市)物价局、文明办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科学安排。在评比过程中要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工商、质检等部门协调沟通,全面掌握参评单位诚信状况,确保价格诚信评选结果公正、客观。

(二)广泛宣传,扩大影响。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开展“价格诚信示范单位”评选活动的重大意义,积极动员企事业单位自愿参与评选活动,增加评选活动的透明度,扩大社会影响,为评选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认真总结,积极探索。开展“价格诚信示范单位”评选活动是加强诚信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新形势下创新价格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要认真总结价格诚信评选活动的经验和做法,注意发现和研究价格诚信评选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探索价格诚信评选活动的新途径、新方法,不断提高价格诚信评选水平和实效性。

联系人:枣庄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刘建民

电 话:0632—8686189

附件:1、枣庄市价格诚信评选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枣庄市价格诚信单位考评标准

3、枣庄市价格诚信示范单位申报审批表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开展 价格诚信 评选活动 通知         

抄 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价格监督检查局,省文明办。

抄 送:各区(市)物价检查所,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枣庄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2年12月 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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