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车讯

悦达起亚车不在4S店保养就不保修? 

       

      汽车还在保修期内,经销商却不承担保修责任。理由竟是,车主没有在特约维修点进行保养。昨天,市区马先生反映了自己的遭遇。

      投诉:保修期内不保修

      2005年6月份,马先生在靖江恒力汽贸公司(东风悦达起亚·千里马4S店)购买了一辆“千里马”轿车。买车之后,马先生一直按规定时间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由于泰州地区只有靖江一家千里马4S店,马先生每次保养都开车到靖江,感觉非常不方便。“一来一去,仅路费就得100多块,而且,至少要花半天时间。”

      从2006年12月10日起,马先生再也没有到靖江千里马4S店对车进行保养,而是选择了泰州市区一家正规汽修厂,先后三次进行保养。“其实,对车辆保养无非就是换个机油,在市区保养,一来方便,二来保养价格也比4S店便宜一点。”马先生说,保养时选择的机油也是东风悦达起亚专用机油。

      今年3月10日,马先生发现,汽车的ABS指示灯和刹车灯同时亮起来,而且,不用刹车时,车辆有明显的制动感。

      3月16日,马先生开车到靖江千里马4S店检修。4S店对车进行了电脑检测,结果是发电机电压偏高,需要更换发电机。但是这笔费用要马先生自己出。

      马先生非常疑惑:车还在保修期内,发电机也在保修范围之内,为什么要车主出这个钱呢?根据悦达起亚公司的规定,整车质量担保的期限是3年或5万公里(以先达到为准),马先生的车还在3年之内,里程也只有4万多公里。

      4S店工作人员告诉他,根据公司规定,不在4S店进行定期保养的车,公司不承担保修责任。

      答复:这是厂家的规定

      昨天下午,记者与靖江恒力汽贸公司取得了联系。一位姓顾的前台主管告诉记者,公司确实有这样的规定,没有在4S店进行定期保养,公司不承担保修责任。而且,这样的规定也已在说明书中告知消费者。

      在千里马轿车的说明书上,记者看到,《质量担保条例》中规定了不属于质量担保的范围,其中有这么一条:未按规定到本公司服务店进行新车走合保养或定期例行保养的车辆。

      顾主管说,轿车保修是厂家的事情,既然厂家规定了质量担保范围,他们经销商肯定会按这样的规定执行。

      顾主管说,如果仅仅是保养的问题,他们还会向厂家汇报沟通。但经他们检查,马先生的轿车有发生交通事故的痕迹,而且,没有在他们店进行维修,因此,更不能进行免费保修。

      质疑:这项规定不公平

      马先生认为,该规定不公平。他说,如果是因为他的不当保养和维修造成车辆故障,生产厂家自然无需对此承担保修责任。但是,发电机故障是因车辆本身存在的质量瑕疵或缺陷造成,与他的另行保养和维修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换不换机油与发电机故障没有任何关系。”

      马先生认为,汽车生产厂家对其出售的汽车的保修义务,不因消费者是否在其指定的地方进行维修而改变,除非汽车厂家能够证明车辆故障是因消费者保养或维修不当所造成的,否则就应该承担保修义务。

      对于经销商认为“车辆发生事故”的说法,马先生说,他的车仅仅是在单位门口撞了消防栓,换了个挡板,不可能影响发电机。如果经销商认为影响发电机,应拿出相应的证据。

      靖江恒力汽贸公司顾主管说,他们确实没有也不可能去鉴定交通事故与发电机有没有关系。“如果这样的话,我们的工作量不是太大了?”

      调查:这项规定是“行规”

      记者调查发现,对于不在指定维修店进行车辆保养,厂商不承担保修责任的规定,并非东风悦达起亚专有。

      一奇瑞轿车的车主陈先生告诉记者,奇瑞生产厂家规定,新车每5000公里必须到他们指定的维修站去做一次保养,否则就叫脱保,脱保后一切问题用户自己负责。

      陈先生对这样的规定也是非常不满。他说,这样的规定看起来是对用户负责,但是,保养是要收费的,而且费用太高。如,每次保养要收保养费100元;如更换空气滤清器,则还要收配件和工时费280元,外加保养费100元。这意味着每5000公里用户还得送一笔维修费到公司的维修站。“我认为,商家承诺的服务是不该收费的。这样的保养,跟我们在其他汽修店保养有什么区别呢?无非是赚钱。”

      就此情况,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向奇瑞轿车泰州4S店进行了咨询。一工作人员说,奇瑞公司确实有这样的规定。“这已经是‘行规’了。”

      雪佛兰汽车也有类似的规定,该公司规定,如果未能按照要求进行规范保养,对车辆质量的保修索赔可能不被接受。

      说法:这项规定是霸王条款

      泰州市碧泓律师事务所陈律师认为,汽车行业这样的规定是一种“霸王条款”。它排除了消费者自由选择消费的权利,是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陈律师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因此,马先生可以选择在4S店进行车辆保养,也可以选择其他维修厂进行车辆保养,这是消费者的权利,作为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如不能证明在其他维修厂的保养与车辆故障有直接因果关系,则应按照合同规定,为消费者提供免费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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