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出台市长质量奖新规 最高奖励30万元

2017-08-03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新闻发布会现场

枣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史峰出席新闻发布会

枣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沙雪斌出席新闻发布会

枣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管锡庆出席新闻发布会

  大众网枣庄8月3日讯(记者 张乔阳)今天上午,解读《枣庄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在枣庄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记者从会上获悉,《办法》取消了“市长质量管理奖”和“市长质量贡献奖”,统称为“枣庄市市长质量奖”。加大了奖励力度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由市财政分别予以30万元和5万元奖励。《办法》于2017年8月1日实施。

  枣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史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沙雪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管锡庆出席本次新闻发布会;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副主任夏敏高主持会议。

  史峰告诉记者,为大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我市出台了新的《办法》,并于2017年8月1日实施。

  史峰说,我市自2010年设立市长质量奖,已成功评选了7年,共有21个组织、20名个人获此荣誉。品牌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初步显现,在社会上树立了一批管理先进、质量卓越、业绩突出、品牌价值显著的质量标杆企业。目前,全市拥有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1个,中国驰名商标16件,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4个,山东名牌产品53个,山东服务名牌11家,获批创建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1个,已有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5个,山东省龙头骨干企业10家。

  史峰表示,虽然我市质量品牌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差距。质量品牌建设的意识还不够强,还没有把质量品牌强企当作自身的内在需要,品牌培育机制、品牌竞争、宣传推介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龙头企业规模小、实力弱,产品竞争力不够强,质量水平提升不够快;质量品牌建设的基础环节仍然薄弱,研究人员不足,产品执行标准水平不高,企业的创新力、管理水平、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及承担风险的能力不强;企业的主体作用发挥还不够,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企业还没有把质量品牌强企当作自身的内在需要,提质量、创品牌的主动性不强。

  史峰指出,新修订的《办法》共九章三十条,分别对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的依据和原则、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申报条件、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奖励及经费、监督与管理等作出了规范。与之前相比,新修订的《办法》有了许多新变化,新《办法》进一步强化引导作用,优化评审环节,引入监督机制,完善激励方式,能更好地发挥质量奖励制度围绕本市重要战略部署及中心工作的激励作用。

  新《办法》调整了对市长质量奖的分类。取消了“市长质量管理奖”和“市长质量贡献奖”,统称为“枣庄市市长质量奖”。突出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和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生态文明、社会责任的新要求。扩大了评选的覆盖面。我市范围内依法成立并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二、三产业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均可申报,并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型企业申报。《办法》明确评审实行自愿申报制度,不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新《办法》规定市长质量奖每届受表彰的单位不超过3家、个人不超过3名。评定工作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原则,如果申报企业未达到评定要求,当年的奖项或奖项名额可以少额或空缺。

  新《办法》修改了评审组织形式。改变过去由质量强市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的单一模式,可以委托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工作。明确设立评审监督小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执业律师等领域的相关人员组成评审监督小组,全程跟踪监督评审工作。

  新《办法》完善了退出机制。针对获奖单位和个人如果出现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问题的,《办法》作出了详细规定,查证属实后,撤销其奖项,收回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新《办法》加大了奖励力度。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由市财政分别予以30万元和5万元奖励。要求不得将市长质量奖称号用于产品的宣传(如广告、包装、说明等),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使用不得违反《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新《办法》明确了评审机构和个人的法律责任,确保评审过程公正、公平,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机构或个人,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返回枣庄大众网首页>>

初审编辑:张敏

责任编辑:刘学俊

相关新闻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