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中院公布四起侵犯儿童合法权益案例

2016-05-31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孙姝华
  大众网枣庄5月31日讯(记者 孙姝华 通讯员 周永恒 魏大为)31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有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通报了4起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涉及拐卖儿童、危险驾驶侵害未成年人安全等。 

    案例1、拐卖21名儿童 被判无期徒刑

  被告人房某某自2008年认识四川的被告人斯某某、期某某后开始贩卖儿童,由被告人斯某某、期某某从外地收买婴儿或将待产的孕妇带至枣庄,被告人房某某将贩卖来的儿童通过下线或直接贩卖,2008年至2013年期间共拐卖儿童21人。案发后房某某被枣庄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其他十五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三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

  案例2、轮奸少女 被判11年有期徒刑

  2015年9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山亭区某中学结识被害人马某某(女,2002年2月16日出生)。次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带着被害人马某某来到被告人邢某住所,在卧室内被告人张某某违背被害人马某某的意志,欲强行与马某某发生性关系,由于被害人马某某强烈反抗,被告人张某某强奸未遂。2015年9月7日中午,被告人邢某、王某某约被告人张某某去山亭区新城某KTV唱歌,被告人张某某与马某某(女,2002年2月16日出生)又邀来李某某(女,2001年2月22日出生)、徐某某(女,2001年4月5日出生),被告人邢某、王某某、张某某同马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共6人在唱完歌后,在被告人邢某的提议下一同来到其住所打牌。当天下午17时许,在被告人邢某住所内,被告人王某某、邢某先后强行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性关系。案发后,一审法院判处邢某有期徒刑11年,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枣庄中院经二审审理后,维持了该判决。

  案例3、校车超载 被判拘役3个月

  2016年3月28日8时30分,被告人孔某某驾驶一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接送其所经营的滕州市某幼儿园的学生上学,沿滕州市李千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姜屯镇白庄村路段时,被滕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查获。经查,该车核定载客8人,实际载客21人,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62.5%,属严重超员驾驶。另外,被告人孔某某于2013年10月29日、2015年1月20日曾因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超员被滕州市公安局分别处以罚款10 000元、10 200元。案发后,滕州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孔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例4、买卖亲生女 丧失监护权

  2012年,潘某、马某经人介绍相识、相爱,在恋爱期间马某意外怀孕,由于马某在大学就读,而且双方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引产费用,遂决定生下孩子卖给他人。马某生下一女婴后,潘某、马某于2015年2月6日以200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黄某某。2015年12月7日,潘某被滕州市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马某被滕州市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在潘某、马某拐卖儿童案件审理过程中,滕州法院和滕州检察院对该女婴的情况高度关注,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向滕州市民政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市民政局依法履行社会保障的法定职责。2016年4月11日,滕州市民政局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潘某、马某监护人资格的申请。滕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马某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不宜担任孩子的监护人,依法判决撤销被申请人潘某、马某对其女的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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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乔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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