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枣庄一企业因大气环境违法行为被查7次

2016-12-28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大众网枣庄12月28日讯 近年来,枣庄政府相关部门和市民都格外关注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时常曝光一些企业的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并加以处罚。记者梳理相关部门发布的大气环境违法行为时发现,枣庄一企业竟然被相关部门“点名”8次!共罚款148万元!

  这家企业的名字叫——山东衡之源热力有限公司。

  山东衡之源热力有限公司,位于枣庄市经济开发区东海路10号。从一商业网站上查询得知,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对热力项目投资;仪器仪表、管道阀门、炉灰渣销售;称重服务。

  在枣庄市环保局公布的11月份被查处8起大气环境违法企业中,衡之源热力的名字再次被提及。

  1、2015年被罚 

  最早可追溯的关于衡之源热力公司被查处的信息来自枣庄市市中区环保局发布的2015年行政处罚案卷明细,明细中提及山东衡之源热力有限公司,因涉嫌超标排放污染物案,于2015年3月30日进行立案,下达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为2015年6月19日,处罚金额3万元,于2015年9月23日进行结案。

  2、2016年3月被查

  2016年4月1日,枣庄市环保局发布的枣庄市环境监察动态中,提及到衡之源热力公司。

  为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确保全市环境安全,按照《枣庄市环境保护局保障空气质量“百日夜查”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2016年3月31日,由孙景发副局长带队对我市部分涉气企业组织开展了夜间检查。此次共检查了薛城区、高新区、市中区12家企业(宏伟玻璃、联创电厂、宏源建材、西防备煤矸石砖厂、海象纸业、潍焦集团、益民砖厂、勇恒砖厂、永进医疗、翔联建材、金安建材、衡之源热力)。监测人员对企业外排废气进行了现场监测。其中,市中区恒之源热力有限公司废气超标排放。

  2016年5月30日,枣庄市环保局针对2016年3月31日到山东衡之源热力有限公司进行夜查情况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枣环罚字[2016]第18号。

  处罚决定书中提及,2016年3月31日,枣庄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枣庄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排放废气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二氧化硫浓度为830mg/m3,标准为200 mg/m3,超标3.15倍。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4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枣环罚告字[2016]第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肆拾万元。

  3、2016年4月被查 

  在2016年4月5日,枣庄市环保局再次组织开展保障空气质量“百日夜查”行动,对衡之源热力有限公司再次进行突击检查。检查结果发现,衡之源热力有限公司正常生产,锅炉外排废气SO2浓度为225mg/m3,超标0.13倍。

  执法工作人员书面建议市局依据环保法及其配套办法对衡之源热力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整改到位,确保环境安全。

  4、2016年5月被区环保局处罚

  5月,在区(市)环保部门立案查处的7起大气环境违法行为中,山东衡之源热力有限公司超过规定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市中区环保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20万元罚款。

  5、2016年5月被查

  5月31日晚,枣庄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石爱作,市政府副秘书长刘文强带领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对市中区、薛城区、枣庄高新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进行夜查工作中。检查出,市中区衡之源热力有限公司,脱硫除尘设施存在烟气和脱硫液跑冒滴漏现象,厂区部分煤炭、煤渣露天存放未覆盖,环保局监测人员现场对企业外排废气进行检测,执法人员当场对其提出了整改要求。

  6、2016年8月被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2016年8月9日,枣庄市环保局再次对山东衡之源热力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枣环罚字[2016]第3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显示,2016年4月18日,枣庄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复查,对排气筒外排废气进行监测,经监测SO2浓度为367mg/m3(标准为200 mg/m3),超标0.84倍。有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6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枣环罚告字[2016]第3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6月27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审查,我局不予采纳。你单位于6月19日提出听证申请,经听证,我局对你单位听证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及《枣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枣环发[2015]13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如下行政处罚:罚款拾万元。

  7、2016年11月被处罚 

  在11月份,枣庄市环保部门公布的立案查处的8起大气环境违法行为中,衡之源热力有限公司处35万元罚款。

  2016年11月17日,枣庄市环保局对于山东衡之源热力有限公司10月19日检查中出现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下达行政处罚决定,枣环罚字[2016]第44号。

  行政处罚决定中说明,2016年10月19日,市环保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锅炉外排废气经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二氧化硫浓度289 mg/m3(标准为200 mg/m3),超标0.45倍,氮氧化物浓度为326 mg/m3(标准为300 mg/m3),超标0.09倍,同时你单位至今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并提供在卷证据为凭:

  1.你单位法人代表范守良等签名笔录。

  2.2016年 10月19日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确认你单位正在排污。

  3.监测报告(枣环(监)字2016第114号),确认你单位超标排污。

  4.2016年10月27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枣环现违改字[2016]63号)证明你单位超标排污。

  5.市中区环保局出具的你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证明,证明你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6.2016年10月28日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枣环现违改字[2016]64号)及送达回证,证明你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及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1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枣环罚告字[2016]第4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处贰拾万元罚款,对超标排污处拾伍万元罚款,共计处叁拾伍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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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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