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张敏
责任编辑:刘学俊
近日,滕州市住房办查处两起隐瞒事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住房保障的案件。
据滕州市住房办工作人员介绍,之前,工作人员在办理赵楼区域征收项目房改时,通过数据比对,查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李某实际拥有位于荆河东路城郊建安公司宿舍70.92u住宅一套。住房办立即调阅其申请的相关档案资料,核实相关人员及当事人。查实,李某于2012年10月通过隐瞒自有住房,提供虚假租赁合同,骗取廉租住房补贴756元,并于2013年2月骗租荆善安居南区公共租赁住房一套。
随后,住房办接到群众反映,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周某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上班,每月工资四五千,还有汽车等情况。住房在调查中发现,周某于2007年8月以无工作单位、城市居民低保身份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2010年11月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2014年5月廉租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统称公共租赁住房)。在六次动态核查中均以低保、无正式工作单位、打工身份申报其收入情况。在相关单位实地调查,确认周某系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正式职工,月工资3500元左右。查实,周某弄虚作假,以提供虚假资料为手段隐瞒家庭收入,骗取住房保障。其中骗领廉租住房补贴7172元,骗租实物配租荆善安居南区公共租赁住房1套。
齐鲁晚报记者了解到,依据住房保障相关规定,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情况骗取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部门会收回补贴、责令其退回所承租的房屋,按市场价补交房租,处以罚款,记入诚信档案,且五年内不再受理其保障申请。近期,李某、周某均已被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退回廉租住房补贴、补交市场价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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