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法院十条措施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

2018-03-22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袁鹏

  大众网枣庄3月22日讯(记者 袁鹏 通讯员 周永恒 田始峰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和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近期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十条措施》,提出处理企业犯罪时不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等要求。

  针对查封、扣押以及合同效力等热点问题,枣庄中院在措施中明确,依法保护产权,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中,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除依法需责令关闭的企业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依法认定产业发展中涉及的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等合同效力,除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以外,一般不认定合同无效。

  针对招商引资、园区建设等工作出现的“爽约”等问题,枣庄中院提出,依法保障园区建设,对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要坚决依法支持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对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改变政府承诺的,要依法判令补偿财产损失。

  针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中出现的问题,枣庄中院提出,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客观看待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所引发的问题,对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或者罪与非罪不清的,应当宣告无罪。对在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刑法明确禁止的,不得以犯罪论处。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产的,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均依法及时追缴发还被害人,或者责令退赔。

  为了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投资热情,枣庄中院还规定,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规定,不以犯罪论处。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加大执行力度,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加快企业债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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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张敏

责任编辑:刘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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