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超载惹祸 薛城一大货车酿事故致两车损坏

2021-07-22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袁鹏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袁鹏 枣庄报道

  今年6月17日,薛城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大货车与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近日薛城交警完成了对事故的调查。

  据了解,17日16时,孙某某驾驶鲁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D****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处,与由西向东行驶王某某驾驶的路D*****号小型轿车(附载杨某某、卜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王某某、杨某某、卜某某受伤。

  经调查事故直接原因为:孙某某驾驶超载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为:由于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枣庄薛焦物流有限公司对所属车辆及驾驶人安全监管不到位,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对驾驶员开展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未对挂靠其公司名下的车辆及驾驶人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实际车主未对所雇佣的驾驶人进行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培训,使得驾驶员思想麻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淡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突出,存在较大事故安全隐患,引发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孙某某驾驶超载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孙某某驾驶未按规定让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确定孙某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某、卜某某无责任。

  枣庄薛焦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责任心不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其公司所属驾驶员开展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拘泥于形式,没有针对性实际培训内容等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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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张达伟

责任编辑:王焕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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