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交警实名曝光111名“酒驾”严重违法驾驶人

2021-11-24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孟献欣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孟献欣 通讯员 花明 枣庄报道

  枣庄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向社会曝光“酒驾”严重违法驾驶人111名,重点违法车辆84辆,高危风险运输企业28家(交通事故多发企业12家,交通违法多发企业16家),公布终身禁驾人员2名,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2则。

  “酒驾”严重违法驾驶人(111名):

  交通事故多发运输企业(12家):

  枣庄玖都运输有限公司

  滕州市伍伟运输有限公司

  枣庄恒宇运输有限公司

  枣庄东环运输有限公司

  枣庄福祥运输有限公司

  枣庄浩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华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枣庄市路凯运输有限公司

  枣庄市世宏物流有限公司

  枣庄市雨辰运输有限公司

  枣庄祥安物流有限公司

  枣庄振全物流有限公司

  交通违法多发运输企业(16家):

  滕州市海顺物流有限公司

  滕州市博瑞物流有限公司

  滕州市诚运运输管理有限公司

  枣庄市永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永晟运输有限公司

  枣庄市骏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枣庄市龙驰运输有限公司

  枣庄市领骏运输有限公司

  枣庄鼎好物流有限公司

  枣庄富泰运输有限公司

  枣庄枣安运输有限公司

  枣庄市锐通运输有限公司

  枣庄聚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枣庄金骏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枣庄辉灿物流有限公司

  枣庄市时杰物流有限公司

  事故多发路段为:

  十一月份全市无事故多发路段。

  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2例):

  1、2020年11月30日22时20分许,孙某平(薛城区周营镇后沙井村人)驾驶鲁DP**16号小型轿车(事故发生时未悬挂车辆号牌),沿光明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市中区与高新区界牌路口处时,与由东向南左转弯的陈某帅驾驶的鲁HY**75号小型轿车相撞,致陈某帅等三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孙某平弃车逃逸。陈某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市中区公安分局法医鉴定:陈某帅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所致严重颅脑损伤合并颈部损伤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孙某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平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十三条,涉嫌交通肇事罪。2021年3月21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决孙某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四年。

  2、2020年12月3日21时21分许,曹某清(山亭区城头镇西城头村人)驾驶鲁D93**8S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滕州市北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辛路香舍水郡小区门口路段时,与唐某梅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随后唐某梅又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党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唐某梅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曹某清驾车逃逸。后经滕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唐某梅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合并胸部闭合伤死亡。后经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曹某清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81.9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曹某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曹某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十三条,涉嫌交通肇事罪。2021年8月30日,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决曹某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终身禁驾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驾龄

驾驶证号

准驾车型

禁驾原因

被追究刑事

责任情况

1

孙某平

30

2

370403****4913

C1

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

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

2

曹某清

24

5

370406****6037

C1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

判处有期徒刑年,缓刑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等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对这111名酒驾驾驶人作出了驾证记12分、罚款1000元、暂扣驾证6个月的处罚;对两名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驾驶人依法做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身禁驾的处罚;督促整治多次违法未处理重型货车、大客车、营运车;约谈高风险运输企业,联合相关部门下发督办通知书,限期整改。

  近期,枣庄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将聚焦事故预防“减量控大”总目标,持续深入推进“两路两车”专项整治行动,不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力度,紧盯重点车辆、重点路段和重点时段,严查超载超限、酒驾醉驾、“三超一疲劳”等交通违法行为,切实形成高压严管态势,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同时围绕“122全国交通安全日”系列主题活动和“交通安全进企业”、“美丽乡村行”等主题宣讲活动,加大社会面交通安全宣传力度,着力增强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全力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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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袁鹏

责任编辑:张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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