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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袁鹏 枣庄报道
1月29日,枣庄解读《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举行,此轮改革改变了过去户口迁移单一的由乡到城的单向迁移模式,是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枣庄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梁龙雨,枣庄市教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教科院院长邓淇,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主任周伟,枣庄市农业农村事业发展中心主任高淦出席发布会。
“国家开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与城镇化双轮驱动、同步推进战略阶段,单一围绕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现行户籍政策,显然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形势任务。”梁龙雨在发布会上介绍说,本轮户籍制度改革总体思路是:以“消化存量,引导增量,提高质量”为立足点,进一步优化公共服务和人口结构,研究制定按照服务管理常住人口规模、结构、分布等配置公共资源的实现路径,有效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
此次户籍制度改革改变了过去户口迁移单一的由乡到城单向迁移模式,按照“宜城则城、宜乡则乡”原则,探索实施城乡双向户口迁移制度,进一步优化公共服务和人口结构,研究制定按照服务管理常住人口规模、结构、分布等配置公共资源的实现路径。
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一是“总体要求”。进一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优化公共服务、优化人口结构,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二是“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及人才无差别、就业无门槛落户制度,取消落户城镇的其他附加条件和限制。
三是“畅通入乡返乡落户通道”。建立城乡有序流动的户口迁移制度,2021年1月1日后市内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回原籍经常居住的,根据群众意愿可无条件迁回原籍。高校毕业生、复退转军人,支持农村建设的创新创业人才符合条件均可就地落户。
四是“保障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合法权益”。切实解决进城落户农民最牵挂的土地、最关心的权益问题,保障其继续享有迁户前的全部农村权益,让居民放心、安心进城。
五是“提升人口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以公安户籍信息为基础,持续丰富医保养老、义务教育等社会信息,最大限度为群众办理户口业务减材料、减手续,在不断提升人口管理信息化水平同时,为党委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六是“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着力解决事关居住证持有人的城镇教育、创业就业、社会保障等“烦心事”“操心事”,切实增强对城镇认同感、归属感。
七是“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把改革红利讲明白、服务举措讲清楚,真正让改革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发布会现场问答实录:
记者:请介绍一下此次户籍制度改革的主要创新点是什么?
梁龙雨:户籍制度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权益,事关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2019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在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统筹城乡融合发展文件中,均对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出新要求。国务院在有关户籍制度改革方案中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国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我市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就是按照这一目标来设计的。主要创新点是改变了过去农村人口单一的“乡—城”单向流动模式,按照“宜城则城、宜乡则乡”原则,探索实施城乡双向流动制度。一方面,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取消其他前置条件和附加限制;另一方面,允许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入乡返乡创业就业的高校学生、退伍军人,以及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原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回原籍或就业创业地落户,促进人口双向流动,合理分布。
记者:在户籍制度改革、城乡融合发展背景下,教育部门有哪些具体推进举措?
邓淇:一是推进义务教育招生“零证明”全覆盖。对各区(市)学位资源供给情况进行分析预警,进一步健全完善优质公办资源长效供给机制;坚持“公民同招”,强化各区(市)招生工作指导监管,确保招生工作稳定有序;对全市义务教育招生系统进行优化升级,积极会商大数据局,整合公安、住建、人社等部门数据信息,打通数据关口,力争全面实现“零证明”报名入学,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应入尽入。
二是确保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及时入学。认真贯彻落实《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积极稳妥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公办中小学校接收为主,由区(市)教体局统筹,采取定点学校或相对就近入学的方式,各公办中小学校不得拒收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市、区(市)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切实维护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正当权益,保障其与本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完成义务教育并达到毕业、结业标准的,流入地区(市)教育部门应为其核发义务教育证书。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民办学校就读的,按民办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是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实施教育“强镇筑基”行动,以“双十镇”为主要对象,在2021年13个镇街试点的基础上,2022年再遴选10个镇开展工作试点,按照省级试点镇不少于150万,市级试点镇不少于50万的标准拨付专项资金,实施精准助力,着力提升乡村学校办学条件,深化课程教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育信息化水平,激发乡村学校办学活力。大力推进强校扩优行动,建立不少于20个城乡学校结对发展共同体,大力推进区(市)间、城乡间、学校间的结对协作。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县创建,首批着重指导峄城区、台儿庄区明确优质均衡创建工作的基本任务和攻坚清单,努力在一些重点难点问题上探索,取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实现优质教育资源供给辐射力度不断加大。
记者:近年来,人社部门在提升公共服务水平、配合推动户籍制度改革方面,做了哪些工作?下一步有什么措施打算?
周伟:您好,谢谢您的提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全市人社系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打造“温暖人社”服务品牌,各项服务工作与户籍制度改革同频共振、与时俱进,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不断增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劳动者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常住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公共服务,保障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与本市户籍常住人员享受同等公共就业服务。二是实行职业培训补贴均享制度。各类城乡劳动者(财政供养人员除外)在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各级人社部门组织的培训合格后取得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在全市可按照相同标准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3次的职业培训补贴。三是全面取消灵活就业参保户籍限制。严禁以户籍地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限制,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在就业地或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下沉经办机构至镇街一级,参保登记实现全程网办,全国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我市任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切实保障就业自由流动。四是高层次人才落户服务更加便捷高效。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等19个部门制定印发《枣庄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暂行规定》,进一步简化高层次人才落户手续,材料齐全的直接落户、当场办结。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其近亲属,要求将户口迁入我市城镇的,可以选择市内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选择在工作地集体户落户。五是高校毕业生落户服务质效不断提升。目前,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办理户口迁移和落户手续时,均可用电子报到证代替纸质报到证,先落户后就业,高校毕业生凭毕业证即可办理落户,给予高校毕业生落户更大自主权。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完善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全方位人社服务体系,进一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深入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断提升城乡公共服务能力和均等化水平,积极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记者:在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过程中,如何维护保障进城落户农村人口的“三权”?
高淦:我先简要解释一下我市《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中,保障“三权”的概念。保障“三权”指的是农业转移人口在户口迁移至城镇后,原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依法保持不变。
在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对全家或部分家庭成员迁入城镇的,原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农业转移人口同等享有放活承包地经营权的各项政策。可通过土地流转、入股等方式获取土地收益,可通过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委托经营,同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农业政策保险等政策。
在保障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方面,农业转移人口与农村人口按照同等条件统一落实“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政策。全家或部分家庭成员迁入城镇的,原享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不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民主协商、少数服从多数等理由剥夺其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
在保障集体收益分配权方面,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严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关键环节。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时,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保持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变,并通过颁发股权证书,确认农业转移人口对农村集体资产的拥有权和收益分配权,切实维护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
记者:这次新出台的实施意见,想要在城镇落户,相比之前有哪些更为宽松的政策?
梁龙雨:这次新出台的政策,全面放开放宽城镇落户限制,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取消落户城镇的其他附加条件和限制。
(一)放宽居住落户认定条件。原居住落户条件为权利人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可按购房落户,放宽至权利人购房后近亲属可申请落户。
(二)放宽投靠落户范畴。由原仅限配偶、父母、子女可投靠落户,放宽为城镇居民的近亲属可投靠落户,投靠人近亲属可自愿选择随迁。
(三)放宽租房认定条件。由原承租私有住宅并持有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可落户,放宽至我市实际租房居住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在无法取得房屋权利人同意落户的情况下,可登记在居住地社区集体户。
(四)实行就业无差别落户。对录(聘)用、务工经商、创业等人员取消市、县差别对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年限、参加社保年限、要求合法稳定就业等条件。同时还创新提出了灵活就业人员可落户政策,为各类就业人员在我市落户提供了多种落户途径和选择。
(五)实行人才无门槛落户。取消人才落户原中专学历、技术职称等限制,愿在我市就业创业的各类人才均可自愿选择落户,全面畅通人才落户渠道,聚集发展人气,积极引导外来人口举家落户城镇,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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