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暂行办法》规定对排污权以排污权证的形式每五年核定一次

2023-12-14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田甜

  大众网记者 田甜 枣庄报道

  14日上午,枣庄市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举行。发布会上,市生态环境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刘建清对《枣庄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暂行办法》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

  刘建清介绍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枣庄市认真学习领悟排污权交易的发展走向,积极探索分析枣庄排污权有偿交易的可行性。并在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枣庄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的支持指导下,立足枣庄市情,借鉴先期试点的优秀经验,确定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作为交易指标,起草编制了《枣庄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共二十一条,对排污权交易工作进行了明确部署,主要可划分为以下六个部分:

  一是制定依据、基本概念,对应《暂行办法》第一条至第五条。明确了在枣庄市内开展对两倍量替代后排放量大于1吨/年的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权进行试点。

  二是交易原则,对应《暂行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发改、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现有排污单位现有排污权无偿使用,新建排污单位需要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对排污权以排污权证的形式每五年核定一次。

  三是排污权来源和使用要求,对应《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排污单位通过淘汰产能、污染治理等方式减少的污染物排放可以作为排污权的来源;排污权交易价格不得低于省发改、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复的排污权政府出让基准价。

  四是排污权储备,对应《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通过回购、无偿收回等形式,将排污权纳入政府储备,用于新兴产业和重大项目。

  五是排污权出让收入,对应《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至第十九条。政府出让排污权取得的收入纳入财政管理。

  六是监管要求,对应《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生态环境、发改、财政等部门负有监管职能。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环境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将有效拓展污染减排渠道,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提高环境容量资源配置效率和污染减排绩效,在推动生态环境改善的同时,打通优质项目落户要素指标瓶颈,保障重大项目落地实施,助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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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李婷婷

责任编辑:袁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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