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以谈恋爱为由 骗取滕州女子近5万

2020-09-14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武甜莹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武甜莹 枣庄报道

  日前,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布了一起男子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的案件起诉书。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获悉,男子陈某以谈恋爱交往为由,多次盗窃并骗取耿某44758元。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7月,陈某在被害人耿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滕州市等地使用耿某某支付宝、微信,窃取耿某财物共计17000元。

  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陈某隐瞒其与被害人耿某某谈恋爱交往系为骗取其财物的真相,取得被害人耿某的信任,多次至滕州市骗取被害人耿某共计23758元;在耿某、邱某均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耿某的名义向邱某某“借款”4000元。其中,2019年4月14日,陈某得知耿某借得4800元后,虚构其去外地急需用钱,骗取耿某某3000元。同日,陈某某以其手机、钱包遗失,无法与耿某联系为由,要求耿某为其购买OPPO手机一部,价值1700元,后该手机被被告人陈某售卖供其花销;2019年5月4日,陈某在耿某、邱某均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耿某的微信,以耿某名义向邱某“借款”4000元,后转入自己微信供其花销;2019年5月5日,被告人陈某虚构其表妹过生日需要送生日礼物,要求耿某某花费7058元购买苹果X-MAX手机一部,后被告人陈某将该手机售卖供自己花销;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陈某以虚构其亲戚住院急需用钱,要求耿某在拍拍贷平台借款6000元,后转入自己微信账供自己花销;2020年1月9日,被告人陈某与许某(另案处理)预谋后,虚构被告人陈某将许某失手打死需要潜逃,骗取耿某2000元。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于5月19日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返回枣庄大众网首页>>

初审编辑:张达伟

责任编辑:刘学俊

相关新闻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