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出台土地征收补偿规定: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2019-06-12 来源: 大众网·海报新闻 作者:

  大众网·海报新闻滕州6月11日讯(见习记者 武甜莹)近日,滕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滕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通知。《规程》明确指出,房屋征收与补偿业务经费纳入征收成本由市财政予以全额保障,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滕州制定了《规程》,从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工作体制、房屋征收工作程序等方面详细介绍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

  据了解,滕州市财政予以全额保障的业务经费包括测绘、预评估、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诉讼、鉴定、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及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等因房屋征收产生的各类费用。

  《规程》中指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依法按程序签订补偿协议,协议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约定。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征收范围内,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市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政府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搬迁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自被征收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审计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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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张敏

责任编辑:刘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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