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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修订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不影响办案及时返还
2015-08-11 09:29:00来源:人民公安报
新修订的《规定》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等程序,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或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等措施。进一步明确了权利救济程序,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投诉、控告、举报、复议或者国家赔偿,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受理。 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改革要求,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建设法治公安的一项重要举措,公安部近日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2010年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全面修订,进一步完善涉案财物的管理体制、管理方式、处理程序,并重点围绕规范管理工作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出具体措施。新修订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深刻认识在新形势下加强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落实新修订的《规定》提出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规范化水平,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新修订的《规定》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等程序,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或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等措施。依法对贵重财物采取措施的,应当拍照、录像,并及时鉴定、估价。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时,应当为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内解除措施,退还当事人。要规范涉案财物的管理体制,贯彻办案与保管相分离的原则,实现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相互监督制约。各级公安机关应指定一个部门并设立专门保管场所对各办案部门经手的全部涉案财物或者价值较大、管理难度较高的涉案财物进行集中保管,涉案款项应存入本机关唯一合规账户。同时,从公安工作实际出发,对价值较低、易于保管,或需要作为证据继续使用,以及需要先行返还的涉案财物,允许办案部门设置专门场所,指定不承担办案工作的民警进行保管,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新修订的《规定》明确了涉案财物保管的具体要求。公安机关应对涉案财物分案、分类保管,保管场所应符合安全要求。允许公安机关委托具有相应条件、资质或者管理能力的单位,对危险物品、鲜活动植物、大宗大型物品等对保管条件或保管场所有特殊要求的物品进行代管。《规定》明确了办案人员提取涉案财物后的移交程序,并对调用涉案财物规定了相应的审批权限、调用程序和具体责任人。为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刚性约束,《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系统,强化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中的信息化应用。对涉案财物信息进行实时、全程录入和管理,并与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关联,规范涉案财物管理,为建立跨部门的管理平台奠定基础。 新修订的《规定》强调,要严格执行涉案财物返还和先行处置程序。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都应当及时返还。在案件已有明确结论情况下,如“刑事案件依法撤销”、“行政案件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而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等情形,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应当及时解除相关措施并返还当事人。《规定》增加了经权利人书面同意或申请,对易腐烂变质、价格波动较大或存在兑现期限等财产进行变现的操作程序,防止和减少涉案财物的价值损失。 新修订的《规定》要求健全执法监督和权利救济机制。公安机关应当将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纳入执法监督和执法质量考评范围,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审计、装备财务、警务保障、法制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完善了对办案人员、案件审批人、审核人追责情形的规定。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权利救济程序,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投诉、控告、举报、复议或者国家赔偿,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受理。
初审编辑: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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