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李婷婷
责任编辑:李雪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24年,枣庄市市场监管局紧紧围绕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在全市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切实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坚持“执法+规范”两手抓,严厉打击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实施包容审慎执法,对无主观故意,轻微违法行为,减轻或免予处罚,切实筑牢市场监管安全底线,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选取一批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薛城区某女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案
枣庄市薛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薛城区某女装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iMMi”注册商标待售女装1285件,经注册商标持有人确认,上述商品非权利人生产或授权生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行为。因该案货值金额137万元,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枣庄市薛城区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2:枣庄某供水有限公司违法收费案
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居民燃气、水、电计量和价格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依法对该公司供水相关服务收费等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违法向用户收取用水计量费用,该收费项目属于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台儿庄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法作出罚没款31427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峄城区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枣庄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要求,依法对峄城区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检验机构现场检验,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枣庄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做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7辆;并处罚没款9259.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某生活超市经营不合格酱腌菜免予处罚案
枣庄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报告对市中区某生活超市进行检查,当事人经营的酱腌菜经检验,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购进相关产品时,查验并留存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制作了收货单、商品验收单等,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提供进货单等相关证据材料,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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