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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明确补偿标准 奖励补助等标准提升
2015-07-08 18:45:00来源:大众网
7月8日上午,在枣庄市政府大厦会议室,解读《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情况新闻发布会召开,发布会上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康宝奇对《办法》中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做了简要介绍。 大众网枣庄7月8日讯(记者 张乔阳)7月8日上午,在枣庄市政府大厦会议室,解读《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情况新闻发布会召开,发布会上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康宝奇对《办法》中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做了简要介绍。 康宝奇告诉记者,维护被征收人特别是住房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其居住条件,是《办法》的重要制定原则。对于征收住房,《办法》规定,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被征收住房的最低补偿价值为该区位新建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该标准按照省条例授权制定,高于国家标准。对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按照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与国家和省条例确定的补偿标准保持一致。 康宝奇说,对于房屋征收中涉及的奖励补助、一次性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考虑到原补偿标准未2011年制定,目前新建商品房价格、房屋租赁费用及物价水平均较2011年有大幅度的上升,在征求区(市)政府和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本办法对原标准适当予以提高,以更好的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同时倒逼房屋征收和安置房建设工作尽快完成。 附:《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明确征收补偿标准及最低面积补偿标准。 明确征收补偿有关标准。根据省条例授权,《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包括最低面积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被征收住房最低价值等方面的具体标准。 对于征收住房的,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作为被征收住房的最低补偿价值。该补偿标准按照省条例标准制定,高于国务院条例确定的补偿标准,目的就是确保被征收群众在同区位能买到不少于原征收面积的房屋,保证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不降低、有改善。对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按照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与国务院和省条例确定的补偿标准保持一致。 《办法》确定了全市统一的奖励和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即: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交出被征收房屋的,每提前一天住房奖励由1000元提高为1500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奖励由15元提高为20元;补助标准由住房每户3000元提高为5000元,非住宅房屋由每平方米5元提高为10元。 强化最低面积补偿保障。《办法》规定,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房,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最低面积补偿,按照多层楼房46平方米、高层楼房49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所增加的费用被征收人不承担。目的就是健全征收补偿保障机制,避免出现因征收导致被征收人无房可住,有利于消除社会弱势群体的后顾之忧。同时,《办法》将优先住房保障和最低面积补偿相结合,充分保障住房困难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条件的,应由被征收人进行自主选择。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
初审编辑: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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