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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工作出现“钉子户” 据不履行搬迁义务将依法强制执行

2015-07-08 23:09:00来源:大众网作者:张乔阳

康宝奇告诉记者,由于各种原因,征收工作现实中确实存在被征收人拒不搬迁的情况,也就是常说的“钉子户”,对于这一问题,既要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证公共利益和绝大多数其他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大众网枣庄7月8日讯(记者 张乔阳)7月8日上午,在枣庄市政府大厦会议室,解读《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情况新闻发布会召开,发布会上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康宝奇对《办法》中,出现的“钉子户”如何解决,给予了解答。

  康宝奇告诉记者,由于各种原因,征收工作现实中确实存在被征收人拒不搬迁的情况,也就是常说的“钉子户”,对于这一问题,既要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证公共利益和绝大多数其他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康宝奇说,根据《办法》的规定,在工作中应把握好三个方面:一,应当充分保障被征收人获得充分、合理征收补偿的权利,以及他行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的权利。被征收人不服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均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严格禁止政府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禁止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三,对于因不合理诉求得不到满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办法》依照省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执行裁定,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他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搬迁义务。被征收人拒不履行搬迁义务的,依法强制执行。

  附:《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中延伸省条例司法强制执行的制度。

  延伸省条例司法强制执行制度。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办法》规定,政府应当催告搬迁,催告书送达10日后仍未搬迁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执行裁定,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搬迁义务;对拒不履行搬迁义务的,依法强制执行。

初审编辑:张敏
责任编辑:马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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