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富二代”骗取37万余元 被滕州警方抓获

2020-07-31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武甜莹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武甜莹 枣庄报道

  日前,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披露了一起因涉嫌诈骗罪、窝藏罪的案件起诉书,王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纠集多人虚构“富二代”身份骗取他人钱财377826元。

  起诉书显示,2019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安排被告人刘某某同张某某(另案处理)至河南郑州向他人学习“返十”诈骗方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安排被告人刘某某同张某某、李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纠集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某、冯某某及潘某某、吴某某(以上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在山东省潍坊市三秒极速网络有限公司内,利用购买的微信号,虚构“富二代”身份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构的失恋男子视频等信息,通过微信聊天骗取女性微信好友信任后,以转账后十倍返现的手段骗取对方的钱财,共计377826元。

  此外,2019年10月23日,滕州市公安局侦破王某甲、李某等人实施的网络电信诈骗案件,并将相关人员抓获归案,但李某在逃。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同吕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李某参与了“返十”诈骗,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情况下,仍在山东省东营市长云大厦某房间为李某提供隐藏处所、钱财、饮食、车辆等,帮助其逃匿。2019年11月13日,滕州市公安局民警至山东省东营市抓捕李某时,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向李某通风报信,致使公安机关未能抓获李某。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赵某某、张某甲、冯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张某甲、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张某甲、赵某某、冯某某、李某某、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张某甲、冯某某均已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于4月20日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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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张达伟

责任编辑:刘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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