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李婷婷
责任编辑:李雪
【典型案例】
李女士购买了一份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某日,她在公园散步时突然晕倒,头部不慎撞击到地面,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不幸身故。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李女士的家人认为其摔倒属于意外事件,因此向保险公司提出了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在审核过程中,根据医院提供的死亡原因,认定该事故属于疾病导致的身故,不符合意外伤害保险的赔付条件,因此未能予以赔付。
争议焦点:在该案例中,双方对于事故性质的认定存在分歧。保险公司指出,李女士身故的直接原因系“心源性猝死”,属于疾病所致的身体内部健康问题,不符合意外伤害中“非疾病的”要素。虽然过程中发生了摔倒,但其根本原因是由身体内部疾病引起,并非外来的、突发的意外事件直接导致身故。
【案例分析】
在保险条款中,“意外伤害”通常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这也是判断是否属于意外险责任范围的基本依据。
“心源性猝死”是指因心脏原因导致的突发性死亡,其本质上属于疾病范畴。若事故是因外部因素(如地面湿滑、碰撞等)直接导致伤害并造成身故,则通常可认定为意外。
在本案中,判断是否赔付的关键在于“近因原则”,即导致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李女士身故的近因是自身疾病,因此未纳入意外险的保障责任。
【风险提示】
1.明确保障范围:购买保险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部分。意外险主要针对外来的、突发的意外事故,并不涵盖疾病导致的风险,相关保障需通过医疗险、重疾险或寿险来实现。
2.了解“近因原则”:在涉及多个原因交织的事件中,判断保险责任需依据起决定性作用的“近因”,这也是保险公司界定赔付责任的重要依据。
3.合理配置保障:建议根据自身和家庭的实际情况,综合配置意外险、医疗险、重疾险及寿险等,构建全面的风险保障体系,减少保障缺口。
保险作为人身风险转移的重要工具,只有在消费者充分了解保障内容、合理搭配产品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发挥其风险保障作用,为个人与家庭生活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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