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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演苏:深化改革是保险业必然选择

2014年02月10日 09:07作者:郝演苏来源:金融时报

今年的全国保险(和讯放心保)监管工作会议,不仅总结了2013年保险监管工作及行业发展状况,还强调将成立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统筹推进保险业的改革创新,明确将稳中求进、改革创新作为2014年保险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并且提出了保险业在2014年深化改革、稳中求进的基本思路。

  今年的全国保险(和讯放心保)监管工作会议,不仅总结了2013年保险监管工作及行业发展状况,还强调将成立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统筹推进保险业的改革创新,明确将稳中求进、改革创新作为2014年保险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并且提出了保险业在2014年深化改革、稳中求进的基本思路。

  首先,深化改革,应破除保险监管的体制机制弊端。去年全国实现保费收入1.72万亿元,同比增长11.2%,保险业务规模稳居全球第四,超越国内生产总值不及我国1/3的英国已经指日可待。但是,如果我国要成为位居全球第二的保险大国,必须在目前的基础上至少翻三番。同样,去年全国保险业总资产为8.3万亿元,仅为我国银行保险业总资产的5.6%。目前,欧美发达国家的保险业总资产大多占银行保险业总资产的1/3左右,我国保险业的总资产要到达这个水平,至少要在现有基础上再翻五番。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状况相对落后。要改变这种状况,就要在保持监管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巩固保险业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基础上稳中求进。因此,按照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改革,破除保险监管的体制机制弊端,应当从修订不符合市场化方向的监管制度和规则入手,实现从行业主管机关到行业监管机关的身份转变。其一,修订监管机关派员列席保险公司董事会的规定,让企业按照公司法和保险法自主运营。监管人员列席保险公司董事会的规定如同交通警察坐进私家车监控司机驾驶行为一样,缺乏对于监管对象的尊重与监管规则的不自信,不符合市场化的基本原则。其二,修订保险高管任职资格考试的规定,除专业技能要求较高的高管岗位任职人员必须参加行业专业资格考试外,监管机关只对于高管任职资格进行审查,从豁免已经多年从事各类管理工作的高管人员的任职考试入手,逐步取消高管任职考试。其三,改革监管机关向行业组织派驻高级管理人员的做法,让行业组织按照保险法和社团管理法规自主运行,防止行业组织成为“二监管”,为全面深化保险改革和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其次,深化改革,应继续推进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改革。2013年,全国有营业收入的原保险公司131家,其中外资公司49家。从市场主体结构分析,国寿、人保、平安和太保系的四大保险集团市场份额为65.16%,全国保费收入前十位的保险公司占市场份额74.3%,外资公司仅占市场份额的3.94%。整个保险市场仍然具有典型的寡头主导特征,中小保险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存在严重的同质化倾向,外资保险公司的整体发展动力仍然不足。因此,为了活跃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必须落实有利于深度市场化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在市场准入方面,应当鼓励多种保险组织形式并存,根据市场资源配置的需要,支持相互制寿险公司、专业自保公司和农村保险合作社的发展。在市场退出方面,由于金融机构退出可能对社会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必须以稳中求进的思维设计保险机构的退出机制。目前,在我国对于不能正常经营和运转的保险机构,更多应通过兼并和重组的方式完成退出,而不是直接退出。同时,从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在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已经基本完善的环境下,我们完全有条件设计和完善保险机构兼并与重组的相关规则和制度。

  再次,深化改革,应统筹推进保险业的改革创新。根据对2013年保险业发展状况的分类统计,发展增速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以重大疾病为主导的健康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同比增长30.22%,通过政策引导和财政补贴形成的农业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同比增长27.43%,各类交通及普通人身意外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同比增长19.46%。由此可见,以风险保障为基础的消费性人身保险业务和政策性保险业务具有较好的发展空间。同样,过于偏重理财性的寿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同比增长仅为5.8%,为各分类保险业务增速最低。因此,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监管机关应简政放权,进一步激发市场发展的内生动力与活力,通过深化费率形成机制改革,扩大寿险领域费率市场化的范围,争取今年全面实现人身险费率形成机制的全面市场化。以养老保险为主体的寿险业务是提升保险业务规模的基础,行业可以通过谋求国家财政支持,制订民众容易理解、操作相对简单的特定养老与护理产品保费支出抵扣个人部分所得税额的政策,提高民众补充养老与护理保障水平,缓解由于人口老龄化和长寿风险所形成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压力。另外,应当通过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市场化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继续推进资金运用体制改革,进一步放开投资领域和范围,把更多的资产投资与配置选择权交给市场主体。积极推动保险法和交强险条例修订,加快研究制定《巨灾保险条例》,完成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完善治理理赔难和销售误导、网络保险、资金运用等关键监管环节的规章制定工作。探索负面清单模式下的监管方式,出台保险业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方案。推进第二代偿付能力建设。建设一个在现代金融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农业保障体系、灾害救助体系和社会管理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现代保险服务业。

  (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博士研究生导师)

初审编辑:张敏
责任编辑:马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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