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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迪庆州涉事旅行社被罚10万

    2013-10-07 11:12:00作者: 来源:南方日报

日前,香格里拉、丽江等地导游胁迫游客的行为被媒体曝光。记者昨日从国家旅游局官网上获悉,云南省迪庆州旅游局决定对涉事旅行社处以10万元罚款,停业整顿1个月,将相应执法人员调离迪庆州旅游执法支队,涉事导游吊销相应证件。

    南方日报讯(记者/周人果)日前,香格里拉、丽江等地导游胁迫游客的行为被媒体曝光。记者昨日从国家旅游局官网上获悉,云南省迪庆州旅游局决定对涉事旅行社处以10万元罚款,停业整顿1个月,将相应执法人员调离迪庆州旅游执法支队,涉事导游吊销相应证件。

  根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项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款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如果旅行社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根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广东省旅游局表示,根据国家旅游局对《旅游法》的解读,第九十八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是《旅游法》中最重的,在具体执行上,只要旅行社有相应的违法行为,即必须同时适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和罚款3种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同时适用“没收违法所得”和“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两种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为导游、领队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外,还应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必须再同时适用“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处罚。

初审编辑:张敏
责任编辑: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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