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学员驾校内倒车撞死自己教练 死者担责驾校赔钱
2013年11月22日 15:16作者:来源:扬子晚报
在泗阳一家驾校内,学员林某在练习倒车入库时,误踩油门,将在车旁教学的教练李某撞伤致死。” 彭某反驳:“2012年实施的《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中规定,对于醉驾、无证驾驶等情况,保险公司也有赔偿义务。 在泗阳一家驾校内,学员林某在练习倒车入库时,误踩油门,将在车旁教学的教练李某撞伤致死。根据相关规定,李某的意外死亡无法要求林某承担责任,驾校在赔偿了教练李某亲属70万元后,将承保教练车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保险公司认为,学员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只负责垫付抢救费。日前,泗阳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观点,驳回驾校诉讼请求。 通讯员 朱秀芹 刘玲 扬子晚报记者 高峰 事故回放 学员驾校内倒车撞死自己教练 2012年10月,林某参加泗阳某驾校学习课程,由教练员李某负责指导。在练习倒库移库(把车倒进车库)项目时,教练员李某在车下查看倒车情况,并通过手势和语言进行指导。 倒库移库是驾驶学习中有较高难度的一项课程,林某练习了几次仍没有将车顺利地入库。李某要求林某再多加练习,并在旁边亲自教学。心急的林某慌乱中误将油门当成刹车,车辆加速向后冲去,撞上了库中另一辆车,并将在两辆车中间的李某撞伤。经医院治疗多日,李某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共花费医疗费29132元。驾校支付了李某的全部治疗费用,并通过协商,赔偿了李某亲属70万元。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因此,教练李某的意外死亡无法要求林某承担责任。 林某驾驶的教练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事故发生时还在保险期间,驾校方在赔偿了李某亲属各项损失后,认为此次事故应该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故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交强险赔偿金额1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焦点 近日该案在泗阳法院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对此次事故的事实部分没有争议,但在法庭辩论阶段,驾校方和保险公司对事故责任承担方面产生较大争议。 焦点1 学员无证驾驶,保险公司要担责? “事故发生时,教练员李某未在车上,车内只有林某一人,而林某没有取得驾驶资格,属于无证驾驶。根据法律规定,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代理人戴某说。 驾校代理律师彭某认为,保险公司在承保的时候,已知道承保车辆是教练车。教练车就是让没有驾驶资格的学员通过学习获得合格的驾驶资格,学员在使用教练车练习时,肯定是没有驾驶证的,“保险公司同意对教练车进行承保,应视为放弃对学员学习中无证驾驶致人损害免责的抗辩。” 驾校的理由很坚定:投保车辆是用来驾校教学,事故也是在驾校教学过程中发生的。虽说责任由教练员承担,但教练员也是受害人,驾校在保险公司既然投保了交强险,就有权在赔偿后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 而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戴某认为:“学员属于无证驾驶,这点毋庸置疑。根据规定,驾驶人无证驾驶的,保险公司只负责垫付抢救费,并且有权利向致害人追偿。本案死者的抢救费用驾校方已经给了,保险公司无需垫付。” 彭某反驳:“2012年实施的《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中规定,对于醉驾、无证驾驶等情况,保险公司也有赔偿义务。” 焦点2 教练车旁跟随指导算不算“随车”? 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的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对于教练员李某在车下指导的行为是否属于“随车指导”,双方产生很大分歧。 “随车指导要求教练员在车上,本案中李某在车下,如果他一直在车上教学,也不会有这起事故的发生。李某违反了道路安全法规,自身存在过错。”保险公司代理人戴某说 “教练随车指导要求的是在道路上学习,本案中教学课程是倒库移库,事故发生的地点是驾校的院内场地,故不需要要求教练一定要在车内进行指导。”驾校委托律师彭某立即反驳。 彭某现场举例指出,在现实教学中,学员在练习倒库移库、坡道起步等项目时,教练员在车下、车旁指导是多年来的行业习惯。大家都普遍认为由教练员在车下、车旁指导效果更好,而且法律也没有明确禁止条款,不让教练员在车下指导,因此,教练员无论在车上还是车下指导学员,都应属于随车指导。 法院判决 教练是职务行为 驾校担责赔偿 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官休庭后合议。 根据双方辩论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法庭最终认定,教练车在副驾驶室均安装有辅助刹车设施,在遇到突发情况时,教练员可以随时处置,对发生事故起到防范作用。所以,不能因为驾驶培训行业普遍存在教练员车下、车旁指导的情形或者大部分人普遍存在的理解偏差,就认为该行为合法。 本案中,学员林某在教练员未随车指导的情况下单独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应视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根据新的司法解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但赔偿后享有对侵权人的追偿权。 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教练车发生事故应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本案中教练员又属于职务行为,依法应由驾校承担赔偿责任,现驾校方已经赔偿,因此保险公司不必再垫付。 法官遂当庭驳回原告驾校方的诉讼请求。 原文链接:http://epaper.yzwb.net/html_t/2013-11/22/content_119310.htm?div=-1?s=001
初审编辑:张敏
责任编辑:郭镇华 本文相关新闻热点图片>更多<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