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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出台社会救助办法 7月1日起开始实施

2015-06-02 23:55:00来源:大众网作者:张乔阳

近日,《枣庄市社会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枣庄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上通过,将于2015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办法》规定对本市辖区内出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

  大众网枣庄6月2日讯(记者 张乔阳)近日,《枣庄市社会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枣庄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上通过,将于2015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办法》规定对本市辖区内出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

  社会救助人群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孤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受灾人员、其他生活贫困人员和家庭。救助的种类包括:生活救助、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

  《办法》规定对本市辖区内出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协助返乡;对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患者,医疗机构应对其进行紧急救治。

  针对弃婴救助,《办法》规定,公民发现弃婴后,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所辖村(居)民委员会报告,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公安机关对接到报案且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出具弃婴捡拾材料说明,由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期满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正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民办机构和宗教等社会组织不得收养弃婴,个人有收养意愿的,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政府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赞助、减免收费、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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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枣庄市社会救助办法(全文)

初审编辑:张敏
责任编辑:马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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